纳雍县制定出台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贵州省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文件精神,督促全县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严格履行禁毒工作职责,不断巩固和深化禁毒斗争成果,纳雍县制定出台《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推动全县禁毒工作深入开展。
《细则》指出,细则所称责任人是指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以及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负总责。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负主要责任。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派出所所长是禁毒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县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细则》明确,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责任追究采取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约谈;取消评先受奖资格;不得提拔重用和交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五种方式进行。
《细则》指出,被省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的乡(镇、街道),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目标任务,被延长整治期限的,对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先受奖、提拔重用和交流。被省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的乡(镇、街道)在延长整治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对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被市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的乡(镇、街道),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目标任务,被延长整治期限的,对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先受奖、提拔重用和交流。被市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的乡(镇、街道)在延长整治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治任务的,视情节给予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细则》要求,禁毒工作责任的追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违反本实施细则,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