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为加快解决我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近日,纳雍县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细则》指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县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年满18周岁、城市棚户区改造失房对象、新就业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持有居住证或居住证明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伍军人、在城区范围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方式一是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二是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或外来工作人员等)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细则》指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梯度保障、租补分离,采取租赁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的方式进行保障。超过中低收入线且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实行三个级别的梯度保障。选择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按照申请房屋的属性(步梯楼、电梯楼)严格执行。选择租赁补贴,补贴金额按照(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5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补贴标准*入住人数进行计算;补贴标准按照其自身所属保障类别(中低收入人群、最低收入人群)严格执行。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只针对本县户籍且在文昌、雍熙、居仁三个办事处长期居住的城镇中低收入以下人群。已选择实物配租但是人均保障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镇中低收入以下人群,也可申请租赁补贴保障。
《细则》指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准入线为低于我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认定。补贴发放的标准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2元/平方米•月•人。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4元/平方米•月•人。按人均保障住房面积15平方米每季度进行发放。
《细则》指出,申请人应在收到县住房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的入住通知后,在入住通知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相关单据到指定地点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需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少于3个月的房屋租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县住房解困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有变化的,将向社会公布无异议后,执行新标准。对承租人恶意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追缴无果的,将对其进行清理,不再进行保障,并严格追究其相关责任。纳雍县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为步梯楼2元/平方米•月,电梯楼5元/平方米•月。城镇低收入以下人群,租金标准将在原有的标准上作出相应的下浮。
《细则》强调,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1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且超出政府公布的人均最低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改变承租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情形之一的由住房管理部门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责令退出保障。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实行年审制度。存在政府已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购置公共租赁住房的;购置了私有住房,且建筑面积人均超过15平方米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超过城镇低收入保障线的;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保障住房标准的;申请人死亡等情形之一的取消租赁补贴保障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细则》强调,县住房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细则》还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发放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审核流程进行了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