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成立县委巡察组和巡察办
善于发现问题、如实报告问题、推动解决问题,使巡察真正成为党内监督的“前哨”、发现问题的“尖兵”、从严治党的“利器”。为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近日,纳雍县出台了《中共纳雍县委关于建立县委巡察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成立了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委巡察办。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委组织部部长、县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纪委副书记和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成。
《意见》明确,县委巡察办是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综合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等职责。巡察组承担巡察工作任务,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数量由县委根据工作任务提出,设置组长、副组长、巡察专员和其他职位。每个巡察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以纪检、组织部门人员为主,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专业人员。组长人选可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建立完善巡察机构干部选拔任用、调整交流、年度考核、公务回避、业务培训、纪律约束等制度机制。
巡察采取全面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巡察对象包括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含非中共党员),县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班子及其成员(不含主要负责人);县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委需要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委一届任期内对巡察对象至少巡察一次,实现巡察全覆盖。根据日常监督、查办案件发现的突出问题,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领域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巡察内容为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坚持用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衡量被巡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行为,着力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
巡察结束后,县委及时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巡察成果运用,对重点问题、重点线索提出处置意见。被巡察党组织要认真履行整改主体责任,巡察前即改、巡察中立行立改、巡察后全面整改,及时公开巡察整改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优先处置巡察移交事项。有关党组织和职能部门要针对巡察发现问题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健全制度规定,完善管理措施。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巡察成果运用的督查,确保巡察成果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