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提高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一、修改《安全生产法》是推动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需要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200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行10余年来,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发生了变化。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已成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共识。二是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三是近几年***采取了一系列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重大决策和举措,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将重要政策措施上升到法律制度。加之受当时立法限制,原有法律部分条款也已经出现与近几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衔接问题。四是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按照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迫在眉睫。
二、全面把握《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目标,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政府监管是关键,严格责任追究是保障。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强化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二是强化了政府监管,强调要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三是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明确规定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如何“重点治乱”的问题;四是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对相关行政审批项目作了调整;五是从法律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工作机制作出更全面、准确的规定;六是明确要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充实了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加强协同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为这部法律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为契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基础和管理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一是加大新《安全生产法》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要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普及安全生产防范知识。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既宣传依法生产企业的先进典型,又曝光违法生产的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提升从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制氛围。二是认真组织做好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努力提升监管监察队伍素质。安监局干部职工要带头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法律条款内容,理清工作职责,找准工作定位,不断增强法制思维、责任意识以及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做好安监局内部新法培训的同时,还要转变作风服务基层,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将新法纳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要让企业及相关人员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三是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不断开创安全工作新局面。要全面把握新《安全生产法》与过去实施法律法规的异同,重新梳理执法程序、行政许可内容、自由裁量标准、事故查处追责等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和标准,强化执法计划管理。新法实施后,要依法加强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准确适用新法条款,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依法施行行政处罚。要以新《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