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制定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日前,纳雍县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及时反应,依靠科学、加强协作,平战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经上级批准,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请上级政府批准后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来控制事态发展。
预案规定,县卫计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意,启动纳雍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
预案规定,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1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后进入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信息报县疾控中心,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要及时研判,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县卫计局。县卫计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其它事项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卫计局应当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有关地区通报。
预案要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乡(镇、街道)、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应急处置工作延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