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 8号)以及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夹财政补助和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山地特色农业(扶贫)产业发展、冬修水利、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配、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资金安排与分配
第六条 省级财政依据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县财政也应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一定规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县投入情况纳入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因素法分配到县,分配因素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包括贫困县、贫困村数量,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规模、占总人口的比例,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状况等;政策任务主要包括国家和省的扶贫开发政策、脱贫攻坚任务等;脱贫成效主要包括扶贫开发工作成效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绩效等。年度分配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扶贫发展资金除国家戴帽下达以及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资金用途外,其余资金原则上按照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成效考核因素,按 2: 2: 5: 1 的比例分配到县;山地特色农业(扶贫)产业发展资金根据农业(扶贫)扶贫产业的区域布局、发展重点、资源禀赋、扶贫任务等因素分配;冬修水利资金根据贫困地区建设任务和项目储备等因素分配;以工代赈资金以贫困县上年末贫困人口为基数,结合国家和省安排的重点工作、当年贫困县退出任务、各县脱贫成效等因素分配;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配兼顾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和脱贫攻坚任务,按照少数民族人口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状况、国家和省脱贫攻坚任务、民族工作任务和成效等因素分配。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按照贫困状况、政策任务、脱贫成效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贫困县及其他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并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深度贫困地区倾斜。
第九条 各市、县应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地制宜确定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省不再规定具体的资金投向比例。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贫困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增强贫困人口抵御风险能力,对贫困家庭购买农业保险缴纳的保费给予补贴等。
(五)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支持贫困地区使用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或申请政策性扶贫贷款, 给予扶贫贷款贴息。
(六)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解决上不起学的问题,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其他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不再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
(七)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贫困县可按照中夹和省有关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 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规定,统筹整合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
第十条 各县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分配到县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分别据实列支不超过1%、2%的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管理、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安排解决,省级不再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各县可围绕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在建立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的基础上,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有偿使用、先建后补等机制, 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实行专项调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市、县财政部门在国库设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省财政直接将资金调度到市和省直管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市在收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非省直管县资金下拨至非省直管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监督管理到项目。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使用或承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简称“扶贫项目”)建设的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实施合同或协议书、项目施工进度等,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申请、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按照项目实施单位级
次和项目所在地分别由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机构负责报账。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报账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乡镇财政机构开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的,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实行专户管 理、专账核算;未开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的,实 行专账核算。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专户存储所得利息,按规定缴入国库。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涉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应当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市、县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全面完成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结转结余率将作为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分别商省财政厅拟定专项扶贫资金分 配方案。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报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省财政厅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并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各级扶贫、发展改革、民宗、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应接受各级审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驻贵州专员办事处的监督检查。各级监管机构应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宗、农业、林业和水利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扶贫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资金主管部门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办法等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要通过公示栏、项目牌等方式,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进行事前和事后公示公告。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宗、农业、林业和水利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贵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纳入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执行该县制定并报省备案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发 展改革委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 ( 2012 ) 101 号)、《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农 ( 2014 ) 85 号)、《关于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财政报账制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农 ( 2014 ) 86 号)同时废止。省级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021年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少数民族建房).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