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瑞高速83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8月30日,杜贵韬驾驶贵AC6837号车从毕节市往六盘水市方向行驶,1时10分许,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上行线1831公里加400米处,贵AC6837号车车头碰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由王胜驾驶的渝AH9528牵引渝AW817挂号车尾部,造成贵AC6837号车驾驶人杜贵韬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毕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直属四大队有关人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救援、事故现场勘查及善后处置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成立杭瑞高速“8.3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通过查阅资料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制定了事故防范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贵AC6837号车,车辆类型: 重型仓栅式货车; 车辆所有人:杜贵韬(住址:贵州省凤冈县琊川镇琊川社区五平村民组130号);品牌型号:福田牌BJ5186CCY-A1;发动机号: 76514401;车辆识别代码:LVBV6PDC6KW083308;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投保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期限至2020年11月14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2130***********009196,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 2130***********003208 )。
2、渝AH9528牵引渝AW817挂号车,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重庆随浪物流有限公司(住址: 重庆市壁山区壁城街道八一路5号);品牌型号: 红岩牌;发动机号:17H00192631;车辆识别代码:LZFH25T47HD035533;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期限至2020年12月22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 1995***********90205***,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 1995***********008674)。
(二)当事人情况
1、杜贵韬,男; 1992年x月x日出生;住址: 贵州省凤冈县琊川镇琊川社区五平村民组130号;公民身份(驾驶证)号码:5221271992xxxx2015,档案编号:520****81665,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09月21日,准驾车型: B2;驾驶贵AC683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
2、王胜,男;1976年x月x日出生; 住址: 重庆市璧山县璧城街道新胜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 5110231976xxxx2674;档案编号: 520****81665,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9月21日,准驾车型: A2;驾驶渝AH9528牵引渝AW81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三)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杭瑞高速公路上行线1831公里加400米,干燥沥青路面,路面完好,道路中心虚线,路面全宽11米,同向共两条机动车行车道,一条应急车道,每条行车道宽为4.00米,应急车道宽3.00 米,道路两侧均为波形护栏。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8月30日,杜贵韬驾驶贵AC6837号车从毕节市往六盘水市方向行驶,1时10分许,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上行线1831公里加400米处,贵AC6837号车车头碰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由王胜驾驶的渝AH9528牵引渝AW817挂号车尾部,造成贵AC6837号车驾驶人杜贵韬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毕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直属四大队有关人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勘查及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杜贵韬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杜贵韬、王胜交通安全意思淡薄
2、王胜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的登记结构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其尾部反光标识有遮档现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三)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结合毕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直属四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224***********019号) 认定,杭瑞高速公路上行线1831公里加400米处“8.3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驾驶人杜贵韬负主要责任,驾驶人王胜负次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驾驶人杜贵韬驾驶贵AC6837号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二)项: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驾驶人杜贵韬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建议由毕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直属四大队依法对杜贵韬进行处理,因杜贵韬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王胜驾驶渝AH9528牵引渝AW817挂号车擅自改变机动车登记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及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二)项: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驾驶人王胜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由毕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直属四大队依法对王胜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1、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直属四大队、高速公路管理处纳雍路政执法大队要加大对高速公路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
2、高速公路管理处纳雍路政执法大队要加大对货运车辆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和监管力度。
3、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直属四大队、高速公路管理处纳雍路政执法大队、毕节运营中心纳雍应急中队要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局面,营造高效、安全的道路运输氛围。
***:杭瑞高速“8.3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杭瑞高速“8.3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1月28日
杭瑞高速“8.3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 ||||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电话 |
1 | 陈江华 | 县应急局 | 执法大队队长 | 182****1567 |
2 | 曾 丽 | 县应急局 | 工作员 | 139****9457 |
3 | 张 亚 | 县应急局 | 工作员 | 135****0865 |
4 | 周 鸿 | 县应急局 | 工作员 | 135****0766 |
5 | 赵泽超 | 县应急局 | 工作员 | 137****0235 |
6 | 汪 松 | 县应急局 | 工作员 | 135****0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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