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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1月21日发表  


    现将《纳雍县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于网上,征求公众意见。若有相关建议或意见,请于2013年12月13日前直接拨打0857-3532362进行反馈。

 

纳雍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6日

纳雍县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环境卫生城市的总体工作部署,有效解决纳雍县城新城区、旧城区建筑垃圾抛洒、建筑材料乱堆乱放、建筑施工车辆带泥上路、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等问题,切实推进我县创建省级文明卫生城市进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地,是指建设、通讯、电力、水利、城市燃气、城市绿化、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辖区内监督实施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施工现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建筑工地现场卫生清理、建筑材料摆放、建筑工地安全围护、安全标示的张贴、五牌一图等现场的场容场貌管理及施工车辆、设施设备的管理等。

    第四条 纳雍县城市管理局综合负责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和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工作。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建筑工地场内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纳雍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城镇建成区内通讯设施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纳雍县供电局负责城镇建成区内电力线路建设及迁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纳雍县水利局负责城镇建成区内供水设施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纳雍县文体广播电视旅游局负责城镇建成区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文明工地标准

    第五条 施工工地大门和围挡设置标准

    (一)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设置大门,大门应牢固、美观,门头上应设置企业标识,大门入口处必须设置门卫和门卫制度。

    (二)施工现场的围挡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不得有缺口。围挡材料要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三)围挡高度:市区主要路段不宜低于2.5m;一般路段不低于l.8m。

    (四)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应做好检查记录。

    (五)建筑工地所刊载公益广告内容不得低于所刊广告的30%。

    第六条 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一)建筑工地进出口、主要通道和场地必须硬化处理(硬化长度不低于30m),并保证道路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清洗池(台)、排污沟、沉淀池、高压水***等清洗设施。车辆出场必须设置专人进行清洗,未清洗干净不得进入市政道路。

    (二)从事土方、渣土、建筑材料和施工垃圾运输必须采取覆盖和防撒漏措施,不得超载、超高;车辆出工地必须进行轮胎、底盘、车厢的清洗。各建筑工地应由专人对车辆进行逐台登记备案,建立运行台账备查。

    (三)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

    (四)工地要设置吸烟区并作相应的绿化布置。

    (五)所有城区的临街工地,不得占用人行道施工,高空坠物范围内有人行道的,必须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搭设双层硬防护棚,并对防护棚及搭设杆件进行美化,同时设立警示标志。

    (六)在建建筑外立面确保整洁,施工单位必须定人、定时清理,外架钢管及防护栏杆统一涂刷安全色漆。

    (七)通讯、电力、水利、城市燃气、广播电视等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纳雍县城市管理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必须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必须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七条 现场材料、构件、工具堆放标准

    (一)施工现场的材料、构件、工具必须按施工平面图规定的位置堆放,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二)各种材料、构件堆放应按品种、规格整齐堆放,并设置明显标牌。

    (三)施工作业区的建筑垃圾必须随时清理,做到每天工完场清。施工现场堆放的砂、石等零散材料,应妥善覆盖;大风天气应洒水降尘。

    (四)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分类存放,要有集中存放的库房;班组使用的零散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存放和发放。 

    (五)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易燃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六)楼梯间、休息平台、阳台临边等地方不得堆放物料。

    第八条 施工现场生活设施布置标准

    (一)施工现场必须实行施工区、办公区和宿舍区“三区分离”,在建建筑物内不得住宿办公。

    (二)职工宿舍、食堂、厕所等设施及卫生必须达到创文、创卫的相关标准,周围环境必须卫生安全,并要符合消防安全疏散的要求。

    (三)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应及时清理;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

    (四)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第九条 施工现场防火布置标准

    (一)施工现场应根据消防有关规定,订立消防制度或消防措施并合理配备消防器材。

    (二)施工现场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和自救的用水量。

    (三)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区域施工或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必须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现场动火,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设专人管理。

    第十条 施工场地布置标准

    (一)施工现场大门内必须设置明显的“五牌一图”,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概况及开工、竣工日期等。

    (二)施工现场必须规范、整齐、正确地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和安全标语。

    (三)现场内的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要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并设标志牌。办公区和生活区应根据实际条件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综合治理标准

    (一)项目部应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和责任分工,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二)施工现场在生活区域内适当设置职工业余生活场所,以便施工人员工作后能劳逸结合。

    (三)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送到纳雍县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

    (四)现场施工必须采取不扰民措施,要设置防尘和防噪声设施,做到噪声不超标。特殊情况需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按规定到住建部门和环保部门申请,取得夜间施工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五)为应对现场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现场应配备相应的急救药箱和一般常用药品及应急救援器材,以便保证及时抢救,不扩大伤势。

    (六)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身心健康,应在流行病发生季节及平时,定期开展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第三章 各方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

    (一)土石方工程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严禁自行组织土石方开挖等作业。

    (二)将文明施工作为招标条件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措施经费。

    (四)督促施工单位制订、落实文明施工工作方案,确保现场文明施工。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

    (一)开工前制定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目标和方案。

    (二)落实文明施工负责人,明确各班组、工种的文明施工责任。

    (三)制定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在巡查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整改责任人,并限期完成。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

    (一)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方案并督促实施。

    (二)落实监理职责,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三)对检查中发现整改不落实的,要下达停工令,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严格开工审查。由县住建局安监站负责开工检查,安全文明措施费资金不到位,工地未制定文明施工工作方案,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围墙、大门等文明施工硬件的,不得开工。

    第十六条 实行联动机制。加强与城管、环保、交警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不定期组织文明施工和渣土运输联合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并按各自的职责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推行远程监控。各工地要按照《毕节市住建局关于房屋建筑工地安装使用塔式起重机安全报警装置及远程视频监控的通知》 (毕市住建〔2012〕137号)文件要求,在施工现场安装监控系统,住建部门可通过网络传输对工地进行远程监控,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推广、鼓励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减少建筑砂、石进城对市容市貌的影响。

    第十九条 鼓励创建文明样板工地。凡取得文明样板工地称号的施工单位,在参加同类、同规模工程招投标时,可优先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 实行监督公示制度。各工地要将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责任人及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责任人按统一样式制作公示牌悬挂于工地入口显眼位置;同时公布住建部门举报电话,接受市民举报及媒体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要求的工地,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对负有责任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通报批评、处以罚款、作不良行为记录、暂停投标活动、降低资质或清除纳雍县建筑市场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组织施工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建筑行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监管机构、监督人员所监管施工现场因监管不到位而影响市容、污染道路的,将严格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上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和各方责任主体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标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小城镇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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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8 04:00:20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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