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参合患者住院补偿比例及补偿起付线的通知
各乡(镇)合管委、县合管委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2008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以及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贵州省卫生厅、财政厅于2008年5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黔卫发〔2008〕60号),《通知》规定:从2008年起,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2009年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10元增加到20元。按照中央及省、地补偿方案调整要求,为在基金总量增加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县统筹补偿方案,提高住院补偿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住院补偿比例及起付线进行再次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起付线调整
参合住院患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调整为:
1、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起付线:20元。
2、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150元。
3、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300元。
4、在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外出打工参合人员住院起付线:500元。
二、封顶线
原住院补偿封顶线不变,每人每年30000元。
三、补偿比例调整
参合住院患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调整为:
1、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比例:75%。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60%。
3、转诊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50%。
4、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外出打工参合人员住院补偿比例:40%。
四、参合患者特殊情况住院补偿规定
(一)特殊人群参合患者住院补偿
特殊人群指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人口,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以本人所能提供的有效证明为准确认)。以上特殊人群参合患者住院时,执行以下住院补偿规定:
1、70岁以上的老年参合患者在相应级别的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在普通参合患者住院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10%。
2、其余特殊人群住院不设置起付线,并在普通参合患者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10%。
(二)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偿:
1、对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病理性产科(包括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经“降消项目”相关救助规定补偿后,其剩余自付费用再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级住院补偿规定给予补偿。
2、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平产接生:除了享受降消项目规定内的救助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额补偿。参合孕产妇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平产接生定额补助100元,在县级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平产接生定额补助200元。
(三)参合患者在日常生活或劳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补偿
1、能提供有效证明无他方责任者,按普通参合患者住院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对不能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所测算出补偿额的70%实际进行补偿。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参合患者住院补偿起付线及补偿比例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以参合住院患者出院日期为准。2008年5月31日前由县人民政府、县合管委、县卫生局下发的与本次调整内容相冲突的补偿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六、注意事项
1、各乡(镇)合管委必须及时组织本乡(镇)合管办、乡(镇)卫生院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将调整后的补偿规定进行公布并宣传到乡村干部及参合农户。
2、各乡(镇)合管办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在执行调整后的补偿规定时,必须做好对参合患者的政策解释工作。
3、对补偿规定调整后涉及的参合患者相关就诊补偿管理规定,由县卫生局根据调整原则和上级有关要求组织人员进行调整修订并及时下发。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