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出台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纳雍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医疗救助办事程序,促进全县医疗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地有关规定,纳雍县结合实际,制定《纳雍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该办法以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保障基本、救助重点、多种形式”为工作方针。以“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为工作原则。
办法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主要为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百岁老人和县民政部门委托收养的孤儿。在保障主要救助对象得到救助的前提下,可将家庭人均经济收入在本县城乡低保标准1.5倍(含1.5倍)以下的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患病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办法规定,救助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放;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由乡(镇)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发放;救助金额超过一个年度内累计金额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民政部门发放。
办法还规定,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相关医务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如数退回非法所得外,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侵占、挪用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严肃查处;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的,应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城乡特殊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条件而无理取闹、不听劝阻,干扰正常工作秩序、阻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或者侵犯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