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多项措施保证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
为完成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达到行署下达的“十一五”期间总量控制指标:2010年底,纳雍县SO2年排放总量控制在51044吨,其中除火电行业外的其他来源SO2排放总量不超过3524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20%,COD排放总量控制在2490吨以内,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5%,纳雍县采取多项措施,完成此项工作。
一是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实施。所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必需向环保部门提交达标排放计划和达标措施。制定达标排放工作计划,提出保证措施,报县环境保护局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对污染严重的小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对生产规模小、工艺设备落后的“十五小”企业坚决取缔或责令关停。对其他污染严重且治理无望的小企业,也要逐步予以关停。 全县不再审批规模小,污染严重且无治理能力和科技含量低的建设项目。
二是加快县城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县城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
三是建设项目排污总量控制的实施。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需认真考虑区域总量控制目标,严格按照“十一五”总量控制计划要求,控制新、老污染源的排放总量,确保整个区域新老污染源排放总量符合2010年规定的目标限值。
四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2010年前建成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
五是2008年底前,省、地级重点排污企业必须按省统一安排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确保正常运行,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六是制定和实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行动计划,按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对以化工、造纸和食品等为主的行业进行产业优化和清洁生产促进,并依法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10年,20%的地级重点工业污染源完成清洁生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