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发展难题构建统计工作新体制——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修订通过
为贯彻******关于统计工作的***批示精神和***、***决策部署,落实国家统计督察整改意见工作要求,保持与上位法紧密衔接,不断适应统计工作新形势,解决深圳统计工作新问题,《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6月29日经深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立足于提升我市统计工作能力和发展水平,坚持问题导向,采用“小切口”立法形式,通过强化统计监督职能,提升统计保障水平,严管政府统计项目,规范民间统计活动,鼓励统计标准创新,***阻碍深圳统计高质量发展的难题,构建协调统一、科学高效的统计工作新体制。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强化统计监督职能。为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条例》明确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的责任制和问责制,优化统计监测评价机制,健全统计守信激励和统计失信惩戒机制;同时,还要求政府统计机构建立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与有关部门建立在工作中发现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机制,健全统计监督协调配合机制,形成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体系;此外,还明确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对未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下级政府统计机构、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提升统计保障水平。为使统计工作得到制度、人力、物质、技术等多层次、全方位的保障,《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实际需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社会公众重大关切的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强统计人员培训,提高统计队伍素质。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关于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政府统计机构同意的制度设计,规定街道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区政府统计机构同意。此外,《条例》还要求加强推进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提升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三、严管政府统计项目。《条例》紧密把握项目审批、购买服务和统计资料使用等三个关键环节,对政府统计工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严格管理。一是规定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并由审批机关依法对政府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和评估。二是明确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委托政府统计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活动。要求委托方必须全流程监管合同的履行,并为受托方提供统计业务、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为保证受托方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和合同的约定开展活动,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严格规范统计资料的公布和使用。规定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公布制度,及时为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要求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完善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备份系统,保障统计资料安全,共享政府统计信息。
四、规范民间统计活动。为填补制度空白、***制度障碍,为国家立法探索经验,《条例》明确将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定义为依法登记注册、批准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包括统计、调查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既要求政府统计机构鼓励、支持、引导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也规定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此外,《条例》还为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制定了行为规范,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鼓励统计标准创新。为正确认识和科学分析新经济现象和运行情况,我市各级统计机构在创新统计标准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尝试。为固化深圳统计标准创新的制度成果,《条例》在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的同时,提出尚未制定国家统计标准的,市政府统计机构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制定与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相适应的深圳统计标准。此外,为促进前海深化改革开放,《条例》还规定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现代服务业统计制度改革,在新经济新产业统计监测等方面先行先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