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流市2023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流市2023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桂政土批函(9)〔2023〕3号),现同意将新圩镇南胜村民委员会、平安山村民委员会、陶山村民委员会、下坡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45.0571公顷(水田19.2657公顷、旱地2.6356 公顷、果园6.55***公顷、乔木林地6.8197公顷、竹林地1.9319公顷、灌木林地0.0224公顷、其他草地1.0288公顷、农村道路0.8141公顷、坑塘水面0.8556公顷、沟渠0.3599公顷、设施农用地0.1589公顷、田坎0.2849公顷、农村宅基地4.2421公顷、特殊用地0.0811公顷)征收为国有,同时使用北流市水利局国有土地0.0923公顷(均为河流水面),共计45.1494公顷土地,作为北流市2023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北流市2023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新圩镇南胜村、平安山村、陶山村、下坡村。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及面积
新圩镇南胜村六组的集体所有土地0.5514公顷(水田0.0397公顷、果园0.0493顷、乔木林地0.0941公顷、竹林地0.1497公顷、农村宅基地0.2186公顷)、新圩镇南胜村四组的集体所有土地0.1744公顷(旱地0.0760公顷、果园0.0369公顷、乔木林地0.0613公顷、农村宅基地0.0002公顷)、新圩镇平安山村刘屋组的集体所有土地5.7301公顷(水田2.4686公顷、果园0.1192公顷、乔木林地1.0879公顷、竹林地0.9076公顷、其他草地0.0243公顷、农村道路0.0683公顷、坑塘水面0.1603公顷、田坎0.0115公顷、农村宅基地0.8824公顷)、新圩镇平安山合水口组的集体所有土地0.3847公顷(水田0.1713公顷、旱地0.0319公顷、果园0.0477公顷、竹林地0.0683公顷、农村道路0.0601公顷、田坎0.0054公顷)、新圩镇平安山村城肚组的集体所有土地1.9356公顷(水田0.2321公顷、旱地0.1457公顷、果园0.7461公顷、乔木林地0.7403公顷、农村道路0.0575公顷、沟渠0.0135公顷、农村宅基地0.0004公顷)、新圩镇平安山村大岭岈1组的集体所有土地0.2732公顷(旱地0.0081公顷、果园0.0337公顷、其他草地0.0309公顷、农村道路0.0103公顷、农村宅基地0.1902公顷)、新圩镇平安山村大岭岈2组的集体所有土地0.0436公顷(农村道路0.0001公顷、农村宅基地0.0435公顷)、新圩镇平安山村大岭岈3组的集体所有土地0.0347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新圩镇平安山村学田组的集体所有土地0.3884公顷(果园0.3739公顷、竹林地0.0145公顷)、新圩镇平安山村岭头组的集体所有土地2.5769公顷(水田1.6991公顷、旱地0.1455公顷、果园0.6567公顷、乔木林地0.0018公顷、其他草地0.0203公顷、农村道路0.0020公顷、沟渠0.0442公顷、田坎0.0072公顷、农村宅基地0.0001公顷)、新圩镇平安山村平北组的集体所有土地3.4727公顷(水田1.2712公顷、旱地0.3276公顷、果园0.4472公顷、乔木林地0.3601公顷、竹林地0.0508公顷、农村道路0.0518公顷、沟渠0.0061公顷、田坎0.0586公顷、农村宅基地0.8993公顷)、新圩镇平安山村平南组的集体所有土地1.6516公顷(水田0.2659公顷、旱地0.1939公顷、果园0.2670公顷、乔木林地0.0392公顷、竹林地0.0458公顷、其他草地0.0672公顷、农村道路0.0276公顷、农村宅基地0.7450公顷)、新圩镇平安山村新兴组的集体所有土地1.2366公顷(水田0.5180公顷、旱地0.0005公顷、乔木林地0.0768公顷、农村道路0.1587公顷、沟渠0.0033公顷、农村宅基地0.4793公顷)、新圩镇平安山村新兴组、平北组、平南组共有的集体所有土地0.6288公顷(水田0.0132公顷、果园0.2461公顷、乔木林地0.2043公顷、竹林地0.0255公顷、其他草地0.0438公顷、农村道路0.0073公顷、坑塘水面0.0075公顷、特殊用地0.0811公顷)、新圩镇平安山村新屋组的集体所有土地1.7903公顷(水田1.4743公顷、旱地0.2029公顷、竹林地0.0198公顷、农村道路0.0708公顷、沟渠0.0110公顷、田坎0.0115公顷)、新圩镇平安山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所有土地0.0379公顷(乔木林地0.0008公顷、其他草地0.0011公顷、农村道路0.0178公顷、农村宅基地0.0182公顷)、新圩镇平安山村案台岭组的集体所有土地3.9587公顷(水田0.3416公顷、旱地0.1234公顷、果园0.5958公顷、乔木林地1.8431公顷、其他草地0.3774公顷、农村道路0.1223公顷、坑塘水面0.5242公顷、沟渠0.0309公顷)、新圩镇平安山村欧屋组的集体所有土地0.0424公顷(均为水田)、新圩镇平安山村石埌组的集体所有土地2.7621公顷(水田2.5953公顷、旱地0.0153公顷、果园0.0719公顷、乔木林地0.0444公顷、竹林地0.0050公顷、农村道路0.0012公顷、沟渠0.0259公顷、田坎0.0031公顷)、新圩镇平安山村陈屋组的集体所有土地1.3076公顷(水田0.5794公顷、旱地0.0158公顷、果园0.5397公顷、乔木林地0.0904公顷、竹林地0.0267公顷、农村道路0.0205公顷、沟渠0.0029公顷、设施农用地0.0294公顷、田坎0.0028公顷)、新圩镇陶山村大新组的集体所有土地1.0513公顷(水田0.1317公顷、旱地0.0043公顷、果园0.4656公顷、乔木林地0.0931公顷、竹林地0.0202公顷、灌木林地0.0224公顷、其他草地0.0252公顷、农村道路0.0180公顷、坑塘水面0.1283公顷、设施农用地0.1277公顷、田坎0.0148公顷)、新圩镇陶山村旱河组的集体所有土地0.8836公顷(水田0.6536公顷、旱地0.0092公顷、果园0.0437公顷、竹林地0.0097公顷、其他草地0.0231公顷、农村道路0.0144公顷、坑塘水面0.0065公顷、沟渠0.0225公顷、设施农用地0.0006公顷、田坎0.0687公顷、农村宅基地0.0316公顷)、新圩镇陶山村火烧陂组的集体所有土地2.0299公顷(水田1.4334公顷、果园0.1845公顷、乔木林地0.2***5公顷、农村道路0.0347公顷、坑塘水面0.0124顷、沟渠0.0135公顷、田坎0.0601公顷、农村宅基地0.0268公顷)、新圩镇陶山村里鱼桥组的集体所有土地0.84***公顷(水田0.5608公顷、旱地0.0021公顷、果园0.0082公顷、乔木林地0.0896公顷、竹林地0.0289公顷、农村道路0.0069公顷、沟渠0.0241公顷、田坎0.0260公顷、农村宅基地0.0998公顷)、新圩镇陶山村里鱼桥组、火烧陂组共有的集体所有土地0.0884公顷(水田0.0049公顷、果园0.0261公顷、乔木林地0.0355公顷、农村道路0.0098公顷、坑塘水面0.0109公顷、设施农用地0.0012公顷)、新圩镇下坡村东风组的集体所有土地2.0081公顷(水田0.4511公顷、旱地0.5024公顷、果园0.2030公顷、竹林地0.0450公顷、其他草地0.40***公顷、农村道路0.0355公顷、田坎0.0040公顷、农村宅基地0.3607公顷)、新圩镇下坡村大江步组的集体所有土地0.1470公顷(旱地0.1215公顷、果园0.0073公顷、竹林地0.01***公顷、农村道路0.0017公顷、农村宅基地0.0001公顷)、新圩镇下坡村大社组的集体所有土地0.2316公顷(旱地0.0080公顷、果园0.0169公顷、乔木林地0.2067公顷)、新圩镇下坡村石塘组的集体所有土地3.8314公顷(水田1.7074公顷、旱地0.7015公顷、果园0.5926公顷、乔木林地0.52***公顷、竹林地0.2480公顷、农村道路0.0144公顷、沟渠0.0149公顷、田坎0.0040公顷、农村宅基地0.0258公顷)、新圩镇下坡村红旗组的集体所有土地0.0084公顷(均为水田)、新圩镇下坡村车路排组的集体所有土地2.2328公顷(水田1.2931公顷、果园0.3869公顷、乔木林地0.2788公顷、竹林地0.0076公顷、其他草地0.0091公顷、农村道路0.0024公顷、坑塘水面0.0055公顷、沟渠0.1124公顷、田坎0.0108公顷、农村宅基地0.1262公顷)、新圩镇下坡村里鱼桥组的集体所有土地2.7165公顷(水田1.3092公顷、果园0.3904公顷、乔木林地0.6806公顷、竹林地0.2424公顷、沟渠0.0347公顷、农村宅基地0.0592公顷)。
四、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20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20〕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般农用地95.7000万元/公顷(6.3800万元/亩)、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38.2800万元/公顷(2.5520万元/亩)。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按照《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玉人社规〔2018〕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北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流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果树竹木及青苗补偿标准>(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北政规〔202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的北流市征地事务中心或新圩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北流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2日
(主动公开)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