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杨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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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年07月09日发表
公告
杨森:
本委受理你诉南宁市吉惠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金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撤诉决定书。因你电话拒收我委邮寄的兴业劳人仲字〔2023〕第21号撤诉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兴业劳人仲字〔2023〕第21号撤诉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兴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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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16:24:13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