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城市建设有法可依
《南充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分别于4月26日经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5月25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已入选四川省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条例》的出台,将填补海绵城市建设缺乏对应的法律法规空白,并提供法制保障。
A《条例》下月实施填补海绵城市建设法制空白
记者看到,刚刚出台的《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运行和维护、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城市的形态,不应该单纯只有冰冷坚硬的水泥森林,更应该包含柔软而富有活力的‘海绵’。”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认为,《条例》具有六大亮点,包括:构建了清晰完整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责任体系和多层级管控、多专业融合、多部门分工协同的常态化全流程管控长效机制;建立了全生命周期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控制度,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渗透到建设项目的各项指标和内容中,对建设项目的每一个环节进行把关衔接,实现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控;规定了分类施策的新旧区域建设衔接措施,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避免无序、低效、重复建设;明确了严格规范的隐蔽工程质量监管要求,确保项目按图施工;缜密设定了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拟定、论证、批准和公布程序;建立完善了运行维护和监管制度,设置禁止性行为条款和相应法律责任,保障海绵设施长期有效运行。
“建设海绵城市,是南充实现嘉陵江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认为,南充已入选四川省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但海绵城市建设缺乏对应的上位法专门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海绵城市建设行为、提升海绵城市建设成效,为成功申报国家级示范城市打下基础,有必要通过立法,发挥法制在海绵城市建设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保障作用。
“2019年,南充成立了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制订了工作方案,实施了一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积累了实践经验,提升了海绵城市建设的立法可行性。”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认为,上位法和国省规范性文件也为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了立法基础。如《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提出,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设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要求……
B历经一年多时间调研论证《条例》正式出台
为海绵城市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建设提供法制保障,根据《南充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方案、市政府2022年与立法相关的计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年初成立了《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工作组,制定了调研、起草工作方案,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西部分院、西华师范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共同开展《条例(草案)》前期调研和起草工作,于6月底完成立法调研,形成了书面立法调研报告和《条例(草案)》初稿。
2022年7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组织召开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及相关业务科室,以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
在实地调研,召开立法座谈会,广泛听取职能部门、基层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市级部门及全市住建系统意见后,《条例(草案)》又在市住建局门户网站继续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与此同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还组织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建设五方主体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市民代表及律师意见建议,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参加听证会并提出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修改,并提交市司法局审查论证。
市司法局将《条例(草案)》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广泛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召开住建、自规、发展改革、水务、生态环境、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西部分院、西华师大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等15家单位(部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进行立法协商论证。
“结合收集的意见建议,市司法局又依据上位法律法规,参考国内其它城市相关立法,以及国省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对《条例(草案)》的合法性、正当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深入地审查和论证。”市司法局一名负责人说。
审查终结后,市政府办公室再次按照立法程序征求意见建议,进行逐一论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调整,并经七届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在此期间,市人大城环资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还提前介入《条例(草案)》起草,对起草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指导。
4月26日,经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5月25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后,《条例》正式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