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水利局2020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其说明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42号)工作部署,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42号),为全面推行水利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落实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进一步做好我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定《浦北县水利局2020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本年度我局共有随机抽查事项两项,分别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2020年11月5日
浦北县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
序号 | 抽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备注 |
1 | 浦北县水利局水土保持监督站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水利部令第16号)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水土保持站负责 |
2 | 浦北县水利局政策法规和水资源股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情况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令第 460号)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政策法规和水资源股、水政监察大队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