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建国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生物质锅炉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鞍山建国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鞍山建国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生物质锅炉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通过专家组现场踏勘、技术评审并形成了专家组意见,经我局审批委员会研究,现依法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汤岗子镇富民街2号。本项目为生物质锅炉改造项目,不新增占地,将原有锅炉房内的1台燃煤、生物质两用型4t/h蒸汽锅炉及辅机、除尘器拆除,更换为1台4t/h单纯生物质蒸汽锅炉及其辅机,同时配备1台陶瓷多管除尘器、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烟气,为厂区冬季供暖范围不变,仍为综合楼、检测中心、机修车间3F办公区等,供暖面积仍为1.5万平方米不变。
项目总投资44.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万元。依据“报告表”结论,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合理。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要求后,从环保角度分析,认为项目可行。
二、原则同意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告表》经审批后,可以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环境管理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加强废气管理。运营期产生的有组织废气主要是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要求采取的措施: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经陶瓷多管+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由一根3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其排放的SO2、NOX、颗粒物及汞及其化合物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加强废水管理。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锅炉排污水、树脂反冲洗水和生活污水。要求采取的措施:锅炉排污水、树脂反冲洗水及生活污水中COD、氨氮、SS、石油类等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中表2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由罐车运至汤岗子污水处理厂处理。
3、加强噪声管理。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是各类生产设备运行时的噪声。要求采取的措施:选择低噪声设备,通过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4、加强固体废物管理。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主要是生物质锅炉产生的炉渣、软化水系统产生的废树脂、布袋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及废布袋。要求采取的措施:一是生活垃圾定点投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二是一般固体废物炉渣及除尘灰全部外售综合利用;废树脂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置;废布袋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三、要严格执行《鞍山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的总量控制指标。该项目总量指标为:氮氧化物1.420t/a。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获得环评批复后还应做好如下工作:
1、应加强环境管理,成立环保管理机构,设置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2、本项目经我局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3、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4、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开展验收工作,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方可投产运营。
5、由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千山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