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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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玉林市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临时负责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健康扶贫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33号)和《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玉人社规〔2018〕3号)文件精神,参照自治区其他地市的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包括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不含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下同)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比例调整为40%。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未达90%或门诊慢性医疗费用报销达未80%的,进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二次报销。但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二次报销后,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不能超过90%(含90%),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不能超过80%(含80%)。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
四、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五、本通知由玉林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玉林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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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