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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目录清单(行政许可)

Admin - admin 于2022年11月26日发表  

               

阳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目录清单(行政许可)
序号实施机构部门职责事项名称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实施权限责任事项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
1阳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宣传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协助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发展规划;
4.协助做好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和相关信访、纠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受委托机关的委托,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责,承办上级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业务;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镇级由阳圩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权限    1.受理环节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公示、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限当日内作出处理)
    2.审查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敦促承办机构及时汇总审查意见后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依法需组织行政许可听证会。
    3.决定环节责任:按承诺时限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书,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制作批准凭证或文书。
    4.送达环节责任:依法提供便于申请人领取批准凭证或文书的方式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送达申请人;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阳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宣传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协助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发展规划;
4.协助做好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和相关信访、纠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受委托机关的委托,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责,承办上级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业务;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村庄和集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1.【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116号发布)(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116号发布)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7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三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建住宅,建房者应当在开工前持施工说明、宅院总平面图,属于二层以上楼房的,还应当持设计图、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选址意见书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发给《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在村庄规划区内的土地建住宅,由乡级人民政府办理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手续。

由阳圩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权限    1.受理环节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公示、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限当日内作出处理)
    2.审查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敦促承办机构及时汇总审查意见后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依法需组织行政许可听证会。
    3.决定环节责任:按承诺时限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书,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制作批准凭证或文书。
    4.送达环节责任:依法提供便于申请人领取批准凭证或文书的方式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送达申请人;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阳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宣传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协助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发展规划;
4.协助做好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和相关信访、纠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受委托机关的委托,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责,承办上级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业务;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核发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由阳圩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权限    1.受理环节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公示、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限当日内作出处理)
    2.审查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敦促承办机构及时汇总审查意见后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依法需组织行政许可听证会。
    3.决定环节责任:按承诺时限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书,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制作批准凭证或文书。
    4.送达环节责任:依法提供便于申请人领取批准凭证或文书的方式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送达申请人;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阳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宣传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协助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发展规划;
4.协助做好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和相关信访、纠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受委托机关的委托,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责,承办上级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业务;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村庄和集镇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核发    1.【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116号发布)
    第六条第三款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阳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    1.受理环节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公示、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限当日内作出处理)
    2.审查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敦促承办机构及时汇总审查意见后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依法需组织行政许可听证会。
    3.决定环节责任:按承诺时限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书,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制作批准凭证或文书。
    4.送达环节责任:依法提供便于申请人领取批准凭证或文书的方式并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送达申请人;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阳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宣传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协助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发展规划;
4.协助做好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和相关信访、纠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受委托机关的委托,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责,承办上级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业务;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阳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综合行政执法队)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环节: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8.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9.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10.书面告知当事人明确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被查封、扣押物品的时间;
    11.对依法不需再实施强制措施的,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10.同9。
    1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10.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2.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3.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6阳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宣传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协助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发展规划;
4.协助做好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和相关信访、纠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受委托机关的委托,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责,承办上级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业务;
11.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对未经同意在煤矿企业使用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条 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拆除;拒不拆除的,责令拆除。

由阳圩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权限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环节: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8.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9.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10.书面告知当事人明确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被查封、扣押物品的时间;
    11.对依法不需再实施强制措施的,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10.同9。
    1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阳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宣传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协助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发展规划;
4.协助做好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和相关信访、纠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受委托机关的委托,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责,承办上级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业务;
1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394号发布)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阳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环节: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8.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9.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10.书面告知当事人明确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被查封、扣押物品的时间;
    11.对依法不需再实施强制措施的,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
    8.【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10.同9。
    1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10.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2.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3.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8阳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宣传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协助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发展规划;
4.协助做好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和相关信访、纠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受委托机关的委托,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责,承办上级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业务;
13.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不动产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56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施行),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由右江区国土资源局委托的权限    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规定进行实地核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环节:按照上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规定做好不动产权证书发放登记,并将所有在乡镇形成的档案材料移交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
     1.2015年3月1日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4、违反法定程序受理的;
    5、办理登记申请受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登记申请受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阳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宣传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协助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发展规划;
4.协助做好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和相关信访、纠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受委托机关的委托,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责,承办上级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业务;
1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不动产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56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施行),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由右江区国土资源局委托的权限    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规定进行实地核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环节:按照上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规定做好不动产权证书发放登记,并将所有在乡镇形成的档案材料移交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
     1.2015年3月1日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4、违反法定程序受理的;
    5、办理登记申请受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登记申请受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阳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宣传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协助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发展规划;
4.协助做好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和相关信访、纠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受委托机关的委托,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责,承办上级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业务;
1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不动产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56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施行),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由右江区国土资源局委托的权限    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规定进行实地核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环节:按照上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规定做好不动产权证书发放登记,并将所有在乡镇形成的档案材料移交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4、违反法定程序受理的;
    5、办理登记申请受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登记申请受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阳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宣传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协助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发展规划;
4.协助做好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和相关信访、纠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受委托机关的委托,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责,承办上级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业务;
1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协助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主席令第22号公布,2014年主席令第九号第一次修订)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主席令第七十号修订)第五十二条  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由阳圩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权限    1.监管责任:加强对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
    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主席令第22号公布,2014年主席令第九号第一次修订)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主席令第七十号修订)第五十二条  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未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履行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
12阳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宣传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协助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发展规划;
4.协助做好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和相关信访、纠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受委托机关的委托,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责,承办上级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业务;
1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负责辖区内第三产业、农村环境污染信访投诉和纠纷的调查处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由阳圩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权限 1.告知责任:告知信访人受理或不受理。 2.受理责任:根据群众举报事项,决定受理的要做好登记、转送、交办等;
3.办理责任:根据信访人提出的事项,要进行核实调查,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1.【法规】《环境信访办法》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信访人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预防环境信访案件的发生;(三)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信访工作机制;(四)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政务公开;(五)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
第五条  环境信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环境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环境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环境信访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环境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环境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4.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办理,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5.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6.推诿、敷衍、拖延环境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环境信访事项的;
7.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给予支持的;
8.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的;
9.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0.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13阳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宣传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协助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发展规划;
4.协助做好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和相关信访、纠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受委托机关的委托,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责,承办上级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业务;
1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协助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8月1日,******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82号***令,公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由阳圩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权限    1.告知责任:以电话或书面的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相关证件进行检查,制作相关检查工作文书。
    3.监管责任:按规定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4.审查和报告责任: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一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检查中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制止或纠正或隐瞒不报,造成影响的;
    5.将行政检查所需经费违法进行摊派或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费的;
    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7.超出规定时间、次数或范围实施行政检查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4阳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宣传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协助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发展规划;
4.协助做好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和相关信访、纠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受委托机关的委托,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责,承办上级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业务;
1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协助开展污染源普查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由阳圩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权限    1.启动阶段责任: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调查工作。
    2.调查阶段责任:实事求是调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3.汇总上报阶段责任:按规定对调查的数据材料统计汇总,对其登记、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并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普查人员执行污染源调查任务,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工作证;未出示普查员工作证的,普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调查。
  第二十五条 普查人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污染源普查表。污染源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登记、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并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登记、录入、加工和整理普查资料过程中,对普查资料有疑义的,应当向普查对象核实,普查对象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瞒报、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调查数据的;
    3.泄露调查数据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调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调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阳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宣传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协助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发展规划;
4.协助做好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和相关信访、纠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受委托机关的委托,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责,承办上级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业务;
2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土地调查《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令5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
由右江区国土资源局委托的权限土地调查的外业调查。    1.2008年2月7日施行的《土地调查条例》
    第三条 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2.2009年5月31日国土资源部《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条  全国土地调查,由***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1.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
    2.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3.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16阳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宣传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协助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发展规划;
4.协助做好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和相关信访、纠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受委托机关的委托,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责,承办上级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业务;
21.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协助开展公路征地和搬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由右江区交通运输局委托的权限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阳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宣传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协助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发展规划;
4.协助做好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和相关信访、纠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受委托机关的委托,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责,承办上级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业务;
2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协助开展公路养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由右江区交通运输局委托的权限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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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麻城市开展四旁植绿活动奏响乡村绿化创森序曲
  55. 团风对13家单位负责人进行集中约谈
  56. 湖北五脑山国家森林公园压实责任促安全
  57. 社会局 新北区社会事业局召开援疆援陕支教支医工作座谈会
  58. 沿江排涝泵站提升工程中标结果公示
  59. 红十字宣传进荷园健身广场
  60. 罗田红米悄变网红米——省农科院水稻专家徐得泽改良水稻罗田女儿红的故事
  61. 我市双护双促综合执法取得阶段性成果
  62. 胜利村召开街道夏季运动会动员会议
  63. 蕲春奏响工业强县好声音
  64. 蕲春193项政务服务业务城市圈内通办
  65. 黄州区城市创建文艺晚会今晚上演
  66. 湖北工匠杯艾灸职业技能大赛在蕲春开赛
  67. 武穴市消防救援大队深入全市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68. 商务局 区商务局参加市商务局年度工作会议
  69. 国土分局 薛家中心所切实做好土地卫片执法整改工作
  70. 蕲春县民政局召开两优一先表彰大会
  71. 区政府督查水利工程建设情况
  72. 安全教育常进行安全防范都有责
  73. 信任预防接种享受健康生活
  74. 龙虎塘街道 监审室监审室开展2019年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
  75. 区委常委会专题研究推进三大一实干活动
  76. 父亲节丽一社区送关爱
  77. ***蕲春县第十六次代表大会定于2021年10月在县城漕河召开
  78. 朝阳村荣获江苏省全民阅读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79. 团风市场监管局开展安全用药月集中宣传
  80. 人社局 志愿禁燃为和谐平安文明龙城添彩
  81. 常武律师事务所陈顺律师获评天宁区十大优秀青年称号
  82. 蕲春三个注重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83. 团委 史墅村团支部组织青少年扫黑除恶入户宣传
  84. 西夏墅镇 水利站省水利厅来西夏墅镇调研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工作
  85. 三井宣统办 三井街道组织开展宣统工作会议
  86. 团委 畅游读写感悟神奇阅读与写作专题讲座
  87. 市调查队来我区调研外向型企业
  88. 英山县民政系统召开庆祝建党100周年暨七一表彰大会
  89. 麻城市医保局医保直接结算***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难题
  90. 虹景社区开展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91. 武穴市刊江街道老干党史学习教育人不少效果好
  92. 武穴党员干部学史力行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93. 胡安元调研督办园区项目建设
  94. 武穴力推工业经济开门红
  95. 胡安元调研千人进千企工作和我为群众办实事领办项目
  96. 第六届雾云山农耕文化旅游节开幕
  97. 寓教于战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
  98. 我县多点发力打好招商引资组合拳
  99. 县审计局六个着力推进审计职能与县域经济发展相融合
  100. 县委县政府召开雷溪河二期房屋征迁总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