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325无主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决定
2022年3月25日15时30分,根据群众举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会同凤山县公安局干警在凤山县凤城镇双创产业园8栋1楼(极兔速递分拣点)依法对快递面单号为JT000****003616的包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1916(大师天作)贰条(160支/条),共计壹个品种贰条卷烟。经极兔速递现场负责人韦秋菊用手机拨打收件人韦永京的电话,收件人韦永京声称无上述包裹,自己近期未在网上购买过任何东西。随后经极兔速递现场负责人韦秋菊又拨打其寄件人李志鑫的电话,语音提醒该号码为空号。因收件人韦永京未在现场且不承认其有上述包裹。当事人广西凤山县驰骋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运输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涉嫌承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向本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开具了《凤山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凤烟存通字[2022]第4号)将上述卷烟先行登记保存,由我局保管并现场抽取样品卷烟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鉴别检验。在先行登记保存前,执法人员已告知极兔速递现场负责人韦秋菊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以及申请救济途径、期限和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在整个先行登记保存过程中,现场负责人韦秋菊当场表态无任何陈述与申辩,也不需要申请回避和救济。
我局依法查获该批卷烟后,对极兔速递河池市凤山县网点进行调查,极兔速递河池市凤山县网点负责人为陆明骋,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3MA5QKJ713B,(企业)名称:广西凤山县驰骋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韦秋菊为该公司客服人员。广西凤山县驰骋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运人,只负责快件在凤山县区域的末端投递环节工作,无法预知其所承运、投递的物品为卷烟,主观上无违法之故意,不构成承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3月29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到收件地址指向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路迎龙花园六栋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经与周边住户和周围人员了解,均反馈不认识韦永京此人;当日,我局同时在凤山县烟草专卖局公示栏、凤山县凤城镇双创产业园8栋1楼(极兔速递分拣点)的门面墙上张贴公告、在广西河池市凤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寻找物主,在规定期限内前来处理。上述卷烟经送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检验报告编号:JYBG-JWJ452****0718,检验结论为:伪劣卷烟。因该品牌卷烟不在2022年广西区在销卷烟和雪茄烟价格目录和2022年全国在销卷烟和雪茄烟价格目录(不含广西区在销品牌规格)内,故该案案值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2〕9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目“2021年度全区在销国产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为130.78元/条,按10%的零售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为145.30元/条”的规定计算,共计贰佰玖拾元陆角零分(¥290.60元)(计算公式:2条×145.30元/条=290.60元)。
公告期内,未有当事人前来我局接受调查处理。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将依法查获的伪劣卷烟1916(大师天作)贰条(160支/条)(已抽样送检壹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烟草专卖局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