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发〔2019〕25号关于印发南丹县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财政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本文在《南丹县2017年度工业企业发展财政奖补暂行办法》(丹政发〔2017〕18号)的基础上制定(以下简称“18号文”),征求意见稿共12条,“18号文”共10条。送审稿中,与丹政发〔2017〕18号文相比完全一致的内容为第5条、第9条,其余各条有细微改动,其中对“18号文”第5条的改动较大。2019年5月9日,我县组织召开会议对文稿进行了再次讨论修改。
一、送审稿相比“18号文”有较大改动的内容。增加第6条及第8条(对应删除“18号文”第5条),明确了奖补企业类别和考评奖补办法;增加了第11条,确定了本暂行办法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二、关于奖补企业类别分类。据2018年12月数据,全县目前43家工业企业中,年纳税额100万元及以上和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26家占比60.5%,其中纳税100—999万元和纳税不到100万元但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17家(其中南丹南方合并计入南方有色),纳税1000—9999万元的7家,纳税1亿元以上的2家。如按新办法奖补,获奖补企业14家,占纳税100万元以上和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数的53.8%,占全部工业企业数的32.6%。
三、关于3‰和4‰比率。2019年第2次县政府常务会确定2018年度工业企业纳税大户的奖补参照丹政发〔2017〕18号执行,经测算,2018年度6家纳税大户企业拟获奖补6.5万元至58万元不等,奖补总金额131.3万元,占6家纳税大户企业总纳税额43926万元约3‰。为延续现行政策精神,故设定奖补基准为按企业实缴税金的3‰计,实际操作时为3‰的0.9-1.7倍。为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激励,经2019年5月29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上调“纳税千万元企业”“纳税亿元企业”的计奖比率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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