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公示公告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改善大气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本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时间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二、自2018年2月1日起,除本通告第一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区域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沙湾镇、嘉农镇、太平镇、轸溪乡、谭坝乡、沫江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牛石镇、葫芦镇、福禄镇、龚嘴镇、踏水镇、碧山乡、铜茨乡、范店乡集镇建成区范围。 三、凡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电话: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110),乐山市沙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441042)。 五、本通告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区实际情况依法修订发布。 特此通告。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 2017年 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