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政府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的通告
绥中县人民政府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的通告
根据《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和《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绥中县人民政府分别于2020年9月、2021年5月对2018-2019年度核减的多家矿山企业责令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截至目前,均未完成恢复治理任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辽非煤矿山综治办发[2020]6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政策性关闭矿山(核减矿山)应履行矿山治理责任但未完成恢复治理任务的,由绥中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实施方案,依法履行生态修复治理责任。
二、由政府进行恢复治理的矿山企业,其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不予返还。
三、在全面开展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过程中,对于影响治理进度的存量矿石等财产,绥中县人民政府将用于矿山恢复治理或委托拍卖,拍卖费用于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四、矿山企业要依法依规配合政府做好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如拒不配合,政府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公告期30日。
绥中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