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人民检察院探索实施轻刑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
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方有赔偿意愿,但因受害人一方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未能达成和解该如何解决?
近日,城区人民检察院全面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积极破除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瓶颈,首次对两件轻刑案件探索开展赔偿保证金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此案因民间纠纷引起,矛盾双方均系民企人员。在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辩护人多次与被害人沟通,但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一方表示愿意将10万元作为赔偿保证金上交至城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依据全案事实和犯罪情节,同时基于尽量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考虑,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在办理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审查起诉一案中,同样适用了赔偿保证金制度。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主动退赔赃款82万元,作为赔偿保证金存入城区人民检察院专门账户。随后,该院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现案件已起诉至城区人民法院,赔偿保证金已随案移送。
今年以来,城区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出台了《轻刑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工作办法》。该制度的建立是根据当前刑事案件总体形势、推进法治文明建设的一次有益探索,能够最大程度正确化解矛盾纠纷,既能保障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也能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让执法更人性化。在今后的工作中,城区人民检察院将不断优化工作机制,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小案。(李晓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