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摩托车电动车上人行道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管理,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交通管理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禁止在洒金北路和金山北路道路两侧人行道上及小区路口、单位通道上停放。 二、禁止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人行道行驶,电动自行车因特殊情况需借人行道通行的,电动车驾驶人必须下车推行,并且禁止在人行道范围内停放。 三、对违法上人行道行驶和停放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驾驶人罚款、记分、扣车等处罚;对辱骂、拒绝和暴力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当事人治安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福泉市公安局 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