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开始了
为开展好2020年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要高度重视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按照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省《补充规定》及2016年1月22日新颁发《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市级等有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规定和文件要求,严格申报标准,严格鉴定程序,保证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质量,县区鉴定符合率要达到90%以上。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负责的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与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继续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区要加大本辖区病残儿医学鉴定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本县区本年度欲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家庭不漏1户。并利用广播、微信、宣传栏等镇、村宣传阵地宣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工作管理流程和申报程序,组织镇、村计生专干有针对性的入户走访病残儿家庭,宣传病残儿鉴定的申报程序和相关知识。
三、准确把握申报条件
夫妻双方或女方户籍所在地属菏泽市户籍的。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已生育两个子女中,其中一个已通过医学鉴定,不需再次申请鉴定。
四、严格掌握时间节点
今年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乡级报名时间由各县区安排,县级初审要在9月15日以前完成,并将申报材料(按编号顺序整理)和县区初审汇总表***3(加盖公章)报送市卫健委卫生学会办公室复审;复审不合格材料一律退回,重新整理,符合要求后于9月23日前送交市卫健委卫生学会办公室。市卫生学会办公室于9月26日至10月15日,分批、分类、分病种随机抽取本市专家对病残儿医学鉴定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合格、户籍系统身份查询属实的确定为鉴定对象;对申报材料不全的通知补交材料;对申报材料补交不全、不合格或户籍系统身份查询不属实者,退回材料,不予鉴定。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拟定于11月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县区要严格落实责任,及时通知有关人员申请报名参加初审,凡因工作不认真,通知传达不及时,造成病残儿不能参加初审的,由各县区承担相关责任。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洁
电 话:0530-5626149
邮 箱:hzwsxhbgs@hz.shandong.cn
***:1.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材料要求
2.《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
3.2020年度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汇总表
***1
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材料要求
一、档案袋封面内容
为方便病残儿医学鉴定材料审核,请将档案编号、病残儿姓名、户口性质、病残儿所在县、病残儿镇单位、出身疾病姓名、科别、是否遗传类疾病,以上内容需打印并粘贴到档案袋封面。
二、市级医学鉴定所需材料
1.《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三份。
2.病残儿及父母三人近六个月内三寸免冠正面大头照片两张。
3.身份证明材料:1.病残儿家长申请书(签字按手印),2.鉴定对象出生医学证明、户口页或身份证复印件,3.鉴定对象父母户口簿(必须有索引)、结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4.WIS信息表(原件一份,需加盖县区卫生健康局公章),5.村(单位)公示报告(公章),6.村(单位)调查报告(公章),7.镇调查报告(公章),以上材料所有复印件,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和盖审查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和申请人签名,身份证明材料按1-7依序排好,附扉页,并装订。
4.病残儿病历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鉴定结束后,原件留存市卫生学会办公室存档,复印件退回。
5.县区卫生健康局对公职人员的病残儿家庭调查材料和初审公示情况进行审查;同一单位有2人及以上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县区卫生健康局提供调查报告。
6.本年度县区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汇总统计表。
三、鉴定材料基本要求
1.《申请审核表》填写要求
1.1《申请审批表》的式样和填写必须严格按照原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
1.2《申请审批表》填写须用蓝、黑色钢笔和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要内容真实、全面、字迹工整、清晰、不得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划。
1.3封面编号由9个数字组成,由县(区)卫生健康局统一规范填写。
1.4病残儿及其父母姓名、年龄等基本信息应与身份证、户口信息 、WIS档案等有效证件信息一致。
1.5病残儿及近期合影须距市鉴定时间不超过半年,在粘贴对缝处加盖母亲所在单位公章。
1.6《申请审批表》中所有签字处不得代签。
1.7病残儿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国家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和主管单位分别审核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是县区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乡镇主要负责人、县区副县级以上的干部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必须由县区委书记审批把关并签字;市直副县级以上干部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必须由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并签字。一个单位在当年度有两个及以上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区分管领导专题汇报,并由县区分管领导在《申请审批表》任用机关审批意见栏中,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处上方签名;市直暨中央、省驻菏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汇报。
1.8在病残儿母亲单位或村(居)委员会审批意见柱栏中、病残儿父母任用机关审批意见栏及病残儿母亲任用机关审批意见栏中,应明确规范写“属实,同意上报”或“不属实,不予上报”。
1.9家庭调查情况栏中要明确填写“三代以内有同样的疾病”或“三代以内无同样的疾病”;对患有遗传性疾病的家庭,应绘出遗传家系图谱附在申报材料内。
1.10在县级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意见栏中,要规范书写各项内容,不得缺项漏项。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重点写明阳性检查结果或者起排除作用的阴性检查结果;疾病诊断要明确;初审意见要科学严谨,不得出具《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以外的意见;初审意见须具体明确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1)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第几条第几款,可以再生育。
(2)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第几条第几款,可以再生育,需做产前诊断。
(3)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第几条第几款,再发风险率高,不宜再生育。
(4)不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不宜再生育。简要说明理由。
1.11对难以明确诊断的疾病,应组织会诊,提出初诊意见和处理意见,上报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进一步确诊。初审意见必须由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3名以上单数人员签字。
2.病历资料基本要求
2.1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及相关的疾病诊断证明、辅助检查报告单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2.2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以及诊断资料须为公立三级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2.3必要的辅助检查报告要齐全。患遗传性疾病的要提供病残儿童及父母的染色体、遗传基因等检验报告;智力低下的一律测智商;癫痫病需做脑电图、测智商、查丙酮酸肌酶等,对难以辨别癫痫病真伪的要有住院观察报告;非遗传性心血管畸形的须手术后申报,确实无法手术的要有公立三级医院诊断证明;孤独症要有康复训练、评估报告。
2.4病历上的姓名、性别、年龄等,要与《申请审批表》和身份证明材料上的信息一致。
四、医学鉴定材料装订要求
鉴定材料要分类装订。需装订的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材料和病历资料两类,每类资料要用装订线(钉)整齐装订,并各附有封面,按资料的排列顺序在封面上打印资料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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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菏泽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
病残儿姓名:
户口性质: 身份证号码
病残儿户口所在县(区):
病残儿所在学校(幼儿园):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菏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病残儿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父母是否近亲结婚 | ||||||
父亲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病残儿及父母 近期合影
加盖母亲所在 单位公章 | ||||||
职业 | 工作单位 | ||||||||
母亲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职业 | 工作单位 | ||||||||
育龄妇女编码: | |||||||||
申请鉴定原因:
申请人签字:父 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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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母亲单位或村(居)委员会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
病残儿父亲任用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
病残儿母亲任用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 |
家系调查情况(乡级填写):
调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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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情况(乡级填写):
调查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 ||
县级病残儿 医学鉴定初审意见 |
病史:
体格检查:
辅助检查:
疾病诊断:
初审意见:
初审组组长、成员签字:
鉴定初审组盖章:
年 月 日
| |
初审公示结果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 |
分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设区
的市
级病
残儿
医学
鉴定 |
病史:
体格检查:
辅助检查:
疾病诊断:1.病名: 2.病因: 3.遗传方式: 病残程度: 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 鉴定结论:
鉴定组长、成员签字:
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章: 年 月 日 | |
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
|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省级
病残
儿
医学
鉴定 |
病史:
体格检查:
辅助检查:
疾病诊断:1.病名: 2.病因: 3.遗传方式:
病残程度: 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 鉴定结论:
鉴定组组长、成员签字:
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章:
年 月 日 | |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省或设区的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公示结果: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辅助检查报告单(或复印件)粘贴处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1.封面编号:由9个数字组成,1、2位为鉴定年度编号,3、4位为设区的市行政区划编码,5、6位为县(市、区)行政区划编码,7和9位为年度申报鉴定的病残儿编码(应从001号开始编序)。由县级卫生健康局统一填写。
2.姓名:病残儿及其父母姓名应填写全称,并与身份证一致。
3.户口性质:病残儿户口属于农村居民的,填写“农”;属于城镇居民的,填写“城”。
4.年月日:应填写公历阿拉伯数字。
5.家庭住址:指病残儿长期居住的地址。属于农村居民的,应填写具体的乡镇、村;属于城镇居民的,应具体到街道、门牌号。
6.父母是否近亲结婚:填写“是”或“否”。
7.病残儿及父母合影:用近6个月三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8.育龄妇女编码:由县级卫生健康局根据有关规定,填写病残儿母亲WIS系统中的妇女编码。
9.申请鉴定原因:由当事人或委托人填写,简要说明孩子病情过程,重点写明当前的疾病状况。
10.病残儿母亲单位或村(居)委会审核:负责对病残儿的身份和患病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填写“属实,同意上报”或“不属实,不予上报”,并对后者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11.任用机关审核:病残儿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用机关审核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12.乡级家系调查:主要是对病残儿三代以内的亲属是否患有同样的疾病进行调查,填写“三代以内有同样的疾病”或“三代以内无同样的疾病”;对患有遗传性疾病的家庭,绘出遗传家系图谱附在申报材料内。
13.乡级社会调查:负责再次核实病残儿的身份和病残程度的真实性,填写“属实,同意上报”或“不属实,不予上报”,并对后者作简要说明。
14.县级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组和省/市级鉴定组:应逐项填写相关的内容,重点写明阳性检查结果或起排除作用的阴性检查结果。
15.初审公示结果:填写“群众无异议”或“群众有异议”,并对后者进行简要说明。
16.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由分管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领导,综合县级初审和结果公示情况,填写“同意上报”或“不同意上报”。
17.省和设区的市级鉴定:要按照有关规定书写鉴定结论,对符合鉴定诊断标准的,要注明符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的条款;对不符合鉴定诊断标准的,简要说明理由;对符合标准但出生缺陷再发风险高的遗传性疾病,要明确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
18.鉴定结论公示: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填写“无异议”或“有异议”,并对后者进行简要说明。
19.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意见:由县级卫生健康局局长根据鉴定结论及公示情况,填写是否同意审批的意见。
20.表内需要说明的情况较多时,可以另加附页。
《病残儿医学申请审批表》填写须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内容要真实、全面,字迹要工整、清晰;不能空项。
***3
xx县2020年度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汇总表
序号 | 姓名 | 户口 | 身份 证号 | 性别 | 患儿母亲 | 患儿父亲 | 联系 电话 | 疾病 | 科别 | 辅助检查 | 是否遗传病 | 有无遗传史 | 鉴定结果 | 符合标准条款或不符情况 | 档案 编号 | ||||
姓名 | 母亲 身份证 | 单位 | 姓名 | 父亲 身份证 | 单位 | ||||||||||||||
1 | |||||||||||||||||||
2 | |||||||||||||||||||
3 | |||||||||||||||||||
4 |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