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万福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高新区段)项目征收公告
菏泽市人民政府
关于菏泽市万福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高新区段)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菏政征决字[2020]3号
菏泽市万福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高新区段)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程序正当,决策民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对菏泽市万福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高新区段)改造范围内,兰州路以西、科技大道以东、万福河以北(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范围红线为准)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特此决定。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7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
关于菏泽市万福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高新区段)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
菏政征告字[2020]3号
为加快推进菏泽市万福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高新区段)项目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菏泽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征收目的:旧城区改建及公共事业建设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菏泽万福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高新区段)范围内(以市政府实际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征收部门: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菏泽高新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凡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自觉遵守征收规定,主动配合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生产、经营、加工等行为应立即停止,服从征收,并在《菏泽市万福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高新区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期搬迁。
六、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菏泽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菏泽市万福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高新区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7日
菏泽市万福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高新区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菏泽市万福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高新区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
旧城区改建及公共事业建设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
菏泽市万福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高新区段)范围内(具体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三、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内共有居民约500户,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约12万平方米,土地面积约16.9万平方米(约253.5亩)。
四、征收部门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菏泽高新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六、签约期限
2020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17日。
七、补偿办法
(一)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确定办法。
以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用途、新旧程度、容积率、配套设施、土地等因素,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被征收房屋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0.7)的,按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2.被征收房屋的容积率低于基准容积率(0.7)的,选择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评估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扣除不足基准容积率(0.7)部分的建安造价等相关费用(300元/平方米)后,按基准容积率(0.7)的相应建筑面积评估补偿。
空闲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选择货币补偿,参照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经评估后给予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只给予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扣除基准容积率(0.7)相应建筑面积的建安造价等相关费用(300元/平方米)后,按基准容积率(0.7)的相应建筑面积评估补偿。空闲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法人的,参照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经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
3.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容积率高于基准容积率(0.7)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未经登记的房屋以其他可确权书证为依据认定房屋面积。无权属证书、可确权书证的住宅房屋,严格按基准容积率(0.7)认定合法面积,高出基准容积率(0.7)部分按成本法结合房屋结构、成新等因素给予补偿。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及突击搭建的房屋不予补偿。
4.办公用房、工业厂房、公益基础设施等房屋,根据房屋所在区位、结构、建设面积等因素、参考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和定期公布的各类结构房屋建安成本指导价格结合房地产市场状况评估确定后给与货币补偿。
(三)商业房屋和沿已开通城市主次干道用于经营的住宅(以下简称“住改经”房屋)等房屋性质认定标准。
1.商业房屋的认定标准。根据《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按商业房屋予以补偿。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出让土地,且用途为商业。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用途为商业。不同时具备上述标准的,不认定为商业房屋,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结合不同区位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2.“住改经”房屋的认定标准。沿已开通城市主次干道的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结合不同区位按住宅房屋评估,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一是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连续1年以上的纳税申报记录;二是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地点一致;三是属于同一幢建筑主体或纵深8米以内正在经营的合法连体建筑。
(四)被征收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方式和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的价值给予一次性包干补偿,包干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
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装饰装修包干补偿费用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没有约定的,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在规定期限内协商确定;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先予征收,待纠纷解决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对装饰装修包干补偿费用有异议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评估机构认定后,按照现行市场价格结合成新以质论价据实补偿。违章突击装饰装修不予补偿,应自行拆除。
自用房屋及出租房屋,只给予一次包干补偿。
(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
1.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房屋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支付,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对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分别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支付。需要搬迁设备的,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调试等工序评估确定搬迁费。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搬迁的,不予支付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寻找周转房过渡的,临时安置费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钥匙之日(人民法院强制搬迁的自强制执行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支付,支付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止。
3.停产停业损失费。征收符合《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标准支付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支付期限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钥匙之日(人民法院强制搬迁的自强制执行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止。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征收不沿城市主次干道以及虽沿城市规划道路但未开通、实际正在经营的住宅房屋,且同时符合《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一条(一)、(二)项条件的,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实际正在经营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各占50%的比例分配。
(六)其他相关规定。
1.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低于46平方米的,按照最低保障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申请住房保障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低于100平方米的,按照100平方米支付临时安置费。
八、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菏泽市万福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高新区段)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合法房屋所有权人,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条件的,均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产权调换地点。
产权调换的房屋均在中华路以南、兰州路以西、七里河以东范围内适合安置的位置。
(二)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标准、户型、建筑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建设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产权调换房屋户型以规划部门批准的方案为准,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最终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实际测量为准。
(三)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配套设施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每户可配套地下储藏室一个,每套可配购地下停车位一个,所配购的储藏室和停车位由被征收人自愿购买;在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时,一并选定。储藏室的建筑面积结算最终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实际测量为准。地下储藏室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00元结算,地下停车位按每个7万元计算,均不计入房屋产权调换面积。
(四)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
以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评估均价为基础,结合征收项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平均价格。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
以入户调查登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钥匙的先后时间综合计分的方式,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确定选房顺序后,在规定的房屋产权调换范围内,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就近套靠不跨档的原则依次挑选产权调换的房屋。
(六)产权调换房屋的结算办法。
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钥匙后,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只发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其他征收补偿费用暂不发放,作为核算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费用,该费用在过渡期间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七)产权调换房屋超面积部分的价格优惠办法。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面积超过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在5平方米(含)以内的按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均价计算,楼层调整价格另计;5平方米以上到10平方米(含)以内的,在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均价的基础上上调10%计算,楼层调整价格另计; 10平方米以上到20平方米(含)以内的,在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均价的基础上上调20%计算,楼层调整价格另计。
(八)过渡方式和期限。
1.过渡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寻找周转房过渡。
2.过渡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钥匙之日起36个月。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双倍支付逾期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商业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标准双倍支付逾期停产停业损失费。
九、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交钥匙的,给予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给予10000元的奖励。
(二)征收个人带院落的住宅房屋(不含单元式住宅楼房一楼带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给予以下奖励:
1.每户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在90(不含)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2平方米安置面积;
2.每户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在90(含)平方米以上144(不含)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0平方米安置面积;
3.每户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在144(含)平方米以上的,奖励7平方米安置面积。
(三)征收个人单元式住宅楼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均以套内建筑面积评估、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对应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本征收补偿方案第八项第(七)款规定的标准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十、其他事项
(一)办理征收补偿款项领取手续时,须由协议载明的被征收人持身份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搬迁验收合格证明,同时携带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所在地社区出具的房地产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持代办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二)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结算、交付手续时,须凭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人身份证明等证件办理。
(三)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必须一次性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四)产权调换房屋的保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方案未尽事宜由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