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菏政办字〔2021〕54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鼓励和调动全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经2016年5月26日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菏泽市人民政府出台了《菏泽市专利奖励办法》,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以来,调动了全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升了专利创造质量,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市创新创造活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要求,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了对《菏泽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情况后评估。一是在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二是向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有关组成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等10个部门发送《菏泽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情况征求意见函,以问卷调查的方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无意见建议反馈,有关部门对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及实效性等一致评价为好。
二、主要内容
《菏泽市专利奖励办法》共14条内容,主要是明确了市专利奖奖项设置和奖励标准、市专利奖申报条件、市专利评审申报评审程序等有关规定,提出了工作要求。
市专利奖分为“市专利技术奖”、“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市专利技术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特等奖授奖专利不超过2项,一等奖授奖专利不超过5项,二等奖授奖专利不超过10项,三等奖授奖专利不超过15项。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千元。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10名,奖金数额5千元。
申报市专利技术奖的专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专利技术价值高,创新性强,或者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推动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三)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四)应当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拥有的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的有效专利。曾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专利不得申报。 申报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社会公德,爱岗敬业,刻苦创新,具备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和水平; (二)发明技术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应当是有效专利的发明人,且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评奖年度前三年内曾获“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不得申报。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政策原文:菏政办字〔2021〕54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菏泽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