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2号关于提升乡村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侯晓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乡村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基层医疗机构空编率高、乡村医生断层、老龄化严重等问题突出。国家、省、市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机构建设,相继出台相关政策,着力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我委认真贯彻落国家、省、市决策部署,狠抓落实,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有所改善。市卫生健康委将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和代表建议,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健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一是落实机构人员编制。2018年,市委市政府印发《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12条意见》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落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政策;实行公益一类财政供给,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持公益一类性质不变,实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二是持续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工作要求,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同时,积极推进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不断加强继续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支持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三是全面实施一体化管理及人员管理。继续加大《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12条意见》中推进基层卫生人才“乡管村用”(乡镇卫生院聘用管理,村卫生室使用)管理机制。全面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实现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财务等统一监管。村卫生室所使用的药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实行统一政府采购,统一配送,并严格执行药品体格政策,控制和降低药品费用。
二、落实基层卫生经费补助。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12条意见》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本药物制度补助、一般诊疗费等补偿政策,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一体化村卫生室水、电、暖、维修维护等运行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从2019年起每个一体化村卫生室每年给予2万元财政补助。
三、健全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