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菏泽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重
牡丹区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市开发区、高新区经发部和城市建设部,菏泽城区各出租车公司:
为促进菏泽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更好维护出租车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重新明确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运价,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基本运价
(一)起租费:7元/2公里。
(二)车公里租费:2公里以上,每公里租费1.6元。
二、等候费
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由于道路等客观条件限制,行驶速度低于15公里/小时开始计时,低速计时超过5分钟的,每等候5分钟收1公里租价(1.6元),不足5分钟按5分钟计算。
三、空驶费
7公里以内的不收空驶费,超出7公里的,加收50%计程租价,即每公里2.4元。
四、夜间收费
出租车夜间(22时至次日5时)行驶,起租价加收20%,即2公里内8.4元。
五、续程计费
超出2公里后的里程结算单位为200米。
六、出租车计价器计费尾数取舍
合计计费尾数按照“三七作五,二舍八入”原则取舍,即:0.3元以下舍去,0.3元(含0.3元)-0.7元(含0.7元)按0.5元收取,0.7以上按1元收取。
七、有关要求
(一)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从严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拒载、强行拼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出租车公司要加强出租车经营者教育培训,提升文明服务质量,维护行业和城市良好形象,负责督促出租车经营者去除加收燃料附加费标签。巡游出租车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按规定明码标价、使用合格计价器、出具票据,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出租车计价器调整期间,未调整计价器的出租车仍按原运价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菏泽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加收燃料附加费的通知》(菏发改价格〔2021〕28号)、《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出租车运价及计价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菏发改价格〔2020〕32号)、《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出租车运价及计价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菏发改价格〔2019〕11号)、《菏泽市物价局关于菏泽市城区出租车运价部分计价方式的通知》(菏价格发〔2015〕24号)同时废止。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