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菏泽市财政局在行动
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菏泽市财政局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应当包括采购意向、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范本、合同范本、采购结果、专家评分明细、质疑投诉渠道、采购合同、验收结果等。采购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等。
二、优化支持企业发展政策。优化预付款制度,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对于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由合同金额的30%提高至35%,服务类项目预付款比例由合同金额的10%提高至15%。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提高至7%。推进政府采购中标企业融资工作,通过运用“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融资服务”模式,实现平台与金融机构数据共享,为中标企业申请融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三、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健全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要求各采购单位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四、多元培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严把评审专家准入关。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集中组织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开展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评审专家综合素质,提高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专业化水平。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业务素质高、职业操守好、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评审专家,缓解政府采购部分领域专家数量较少的问题。
五、开展对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采购人监督评价考核工作。为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先后对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开展了监督评价考核工作,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六、鼓励支持采购人采购国家级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人严格按照采购农副产品总额的10%预留采购份额,积极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网“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馆”完成采购交易,鼓励各级预算单位通过工会福利采购农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