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政府采纳审计建议出台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临洮讯(通讯员 雷霆)为加强全县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今年初,临洮县政府采纳审计建议,出台了《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政府集中采购活动,是指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所属单位实施纳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通用类和专用类项目的采购活动。
《办法》明确,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为规范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办法》明确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要求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部门预算中编列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项目预算不得组织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供应商。
《办法》要求,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县级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参与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各预算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公告信息、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采购项目验收不合格、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项目,不得支付资金。供应商因违反规定受到处罚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1至3年内不得参与县内政府采购活动。
在《办法》出台前的调研阶段,临洮县政府充分听取了该县审计部门近年来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政府采购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建议,审计工作为《办法》的出台提供了全面、科学、可操作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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