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
黄州发〔2014〕12号
中 共 黄 州 区 委
关于印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火车站经济开发区党工委,黄州工业园党工委,区人武部党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和人民团体党组织:
《中共黄州区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黄州区委
2014年8月5日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
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根据《***章程》、《***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以及《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坚决贯彻中央、各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面领导、执行和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
第二条 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全面落实监督责任,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切实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责。要全面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为履行监督责任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为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创造有利条件,并对其监督不到位、执纪不严肃、作风不扎实等问题进行纠正。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督促和纠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和追究。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和纪委(纪工委、纪检组)。
二、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改革和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督促下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称职的意识,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结合业务工作,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加强风险防控。
第七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职责,确保责任制全面落实。
(二)加强督促检查。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下级领导班子抓好廉洁从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每半年至少专项检查督促一次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形成责任传导机制。
(三)选好管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四)维护群众利益。牢固树立群众观念,不断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加强纠风治乱工作,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五)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八简两风”和区委“两不一要”规定,坚持不懈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强化执纪监督问责,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和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六)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支持和强化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更好地发挥作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纠正、早查处。
(七)构建长效机制。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013-2017年工作规划》以及省委《实施办法》和市委《实施通知》,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推动权力阳光运行,强化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
(八)严格责任制考核。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党委班子成员带队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听取考核情况汇报,提出工作要求,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落实到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任用的重要依据。
(九)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落实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党内监督重要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加强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第八条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主要包括:
(一)加强研究部署。根据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作出具体部署安排、提出工作要求。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状,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容易滋生腐败的薄弱环节加强调查研究,建立有效管用的制度规定。
(二)大力支持纪委工作。加大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认真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为主的要求,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推动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排除查办案件工作的干扰和阻力,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大力支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工作保障。
(三)扎实开展廉政教育。把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的学习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定期组织并主动参加党风廉政建设系列教育活动,带头讲廉政党课。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四)带头开展检查考核。坚持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每年主动参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围绕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被检查地方和单位提出要求。
(五)准确把握廉政状况。及时全面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状况,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队伍的廉洁从政状况。定期向上级纪委汇报领导班子成员及下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廉洁从政情况。
(六)争做廉洁从政表率。模范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按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自觉接受监督。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第九条 党委(党组)其他班子成员责任主要包括:
(一)主动研究部署。协助本级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现状,并有针对性地指导制定与分管部门业务特点相符合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推进措施,坚持做到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同部署、同研究、同落实。
(二)加强督促指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指导,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并及时督促提出防控措施和办法。
(三)参加检查考核。坚持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积极参加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
(四)支持查办案件。对发生在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规案件不护短、不说情、不压案不报不查。
(五)带头廉洁自律。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按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对分管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及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三、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第十条 各级纪委(纪检组)协助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向党委(党组)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强化执纪监督问责;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项任务落实。
第十一条 纪委监督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坚决查处违反党纪行为。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
(二)深入推进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建立作风建设明察暗访常态化机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完善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并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始终保持纠正“四风”的高压态势。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完善配套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中央及各级党委的相关要求。
(三)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领导干部定期接待来访群众,认真调查处理举报的问题。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案件查办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执纪执法机关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发现、有效查处机制。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强诫勉谈话。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规范办案程序,加强案件审理,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剖析通报力度,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四)加强预防腐败制度建设。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不断健全预防腐败制度体系,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制度落实。
(五)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用铁的纪律打造反腐倡廉“铁军”。
四、工作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实行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班子成员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的情况。各级纪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定期向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三条 完善党委班子成员带队检查考核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制度。把落实“两个责任”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范畴,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对考核情况进行排名通报。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述责述廉制度。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述责述廉,集中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由全委会委员进行现场询问和质询,并接受民主测评。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向上级纪委全会述责述廉,接受纪委委员询问、质询和评议。党委(党组)负责运用民意测评、问卷调查、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群众对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价,评价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评定依据。
第十五条 完善廉政谈话制度。严格落实约谈、函询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对党员干部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职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强化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一案双查双追究”制度,按照《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建立责任追究案件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和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
第十七条 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建立健全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等制度,建立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机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研究制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实施办法。全面落实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排序和分工规定。继续深化和完善派出(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加强对所管辖单位的监督。各级党委要支持纪委深入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集中精力严党纪、抓监督、反腐败。
中共黄州区委办公室 2014年8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