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nbsp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双百资助工程奖励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5〕8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双百资助工程”奖励实施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双百资助工程”
奖励实施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树立典型,营造氛围,助推我省创新创业热潮,实现就业倍增效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基础上,组织开展全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年度“双百资助工程”(以下简称“双百工程”)。即在全省范围内,不分人群、对象,每年评选100个自主创业就业个体工商户和100家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优质初创企业,探索建立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
第三条 “双百工程”的评选原则
按照“公开申报、择优推荐、量化评选,上网公示”的原
则,从全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自主创业就业个体工商户和优质初创企业中择优评选。
第四条 “双百工程”的申报条件
(一)自主创业个体工商户申报条件
1、创业处于起步阶段,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除广告业、桑拿、***、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具有发展潜力的个体工商户;
2、创业时间在1年以上、5年以内(如2015年评选,要求注册时间在2010年1 月1日以后至2014年12月31日止,以此类推);
3、合法正常经营,社会经济效益良好,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
4、自主创业就业个体工商户每年平均带动城乡就业5人以上,同等条件下,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比例较高或生产经营项目科技含量高的个体工商户可优先评选。
(二)优质初创企业申报条件
1、创业处于起步阶段,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除广告业、桑拿、***、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规模相对较小、具有发展潜力的各类中小微企业;
2、创业时间在1年以上、5年以内(如2015年评选,要求注册时间在2010年1 月1日以后至2014年12月31日止,以此类推);
3、合法正常经营,社会经济效益良好,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
4、初创企业每年平均带动城乡就业50人以上(其中怀化、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娄底、永州、邵阳等市州,带动就业40人以上),同等条件下,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比例较高或生产经营项目科技含量高的初创企业可优先评选。
第五条 “双百工程”的评选程序
(一)公开申报
对符合“双百工程”申报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对象文字推荐材料。内容包括创业就业简要事迹、亮点、效果等(1000字以内);
2、《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双百工程”申报评选表》(***1)和《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双百工程”考评记分表》(***2)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应每项考评指标的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工资发放表,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
5、企业员工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二)择优推荐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街道(乡镇)推荐的申报对象进行集中审查、核实,按规定及时向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推荐上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属县市区推荐的对象进行复审,择优推荐,按照长沙市不超过20个、其他市州不超过10个的申报名额,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上一年度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双百工程”推荐对象名单及相关评选材料。
(三)量化评选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严格依据自主创业就
业个体工商户和初创企业申报奖励条件,在全省范围内坚持同一尺度标准和公开公正原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择优评定100个自主创业就业个体工商户和100家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优质初创企业。
(四)上网公示
对拟入选的100个自主创业就业个体工商户和100家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优质初创企业,将在《湖南日报》、湖南红网和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等省内相关媒体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行文公布,确保评选过程公开公正,评选结果公平公认。
第六条 “双百工程”的奖励方式
对入选的自主创业就业个体工商户和优质初创企业,分别授予“××年度湖南省自主创业就业先进个人”和“××年度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优质初创企业”奖牌,同时按规定颁发奖励资金。
第七条 “双百工程”的奖励标准
获得“湖南省自主创业就业先进个人”的奖励标准为5万元/人,获得“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优质初创企业”的奖励标准为10万元/个。奖励资金由省财政按规定拨付到相关市县财政,再由市县财政拨付至“双y工程”获奖对象的银行帐户。
第八条 “双百工程”奖励资金从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在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中成功创业的在校大
学生或高校毕业生,符合相关条件的,纳入全省“双百工程”评选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并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1、《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双百工程”申报评选表》
2、《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双百工程”考评记分表》
***1
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双百资助工程”申报表
申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名称 | 现有在册从业人数 | |||||||
地 址 | ||||||||
法人代表 | 营业执照号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注册时间 | 经营项目 | |||||||
带动城乡稳定 就业人数 | 其中吸纳就业困难 人员人数 | |||||||
上一年生产经营总收入 (万元) | 员工月平均工资(元) | |||||||
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数 | 缴费 比例 | 月实际缴费额(元) | ||||||
社区(村) 推荐意见 | ||||||||
街道(乡镇)推荐 意见 | ||||||||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盖章) | 县市区财政局初审意见 (盖章) | |||||||
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意见 (盖章) | 市州财政局 复核意见 (盖章) |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审意见 (盖章) | 省财政厅评审意 见 (盖章) | |||||||
***2-1:
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双百资助工程”推荐评审记分表
(适用个体工商户)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考评内容 | 序号 | 考核项目 | 分值 | 申报单位自评记分 | 县市区初审 记分 | 市州复审记分 | 省厅评审记分 |
基本条件 (30分) | 1 | 自主创业就业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自创业以来无违法经营记录的记5分,否则不记分。 | 5 |
| |||
2 | 创业处于起步阶段,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除广告业、桑拿、***、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和发展潜力的记10分,一般的记 5分,无科技含量和发展潜力的不记分。 | 10 |
| ||||
3 | 创业时间1年以上、2年以内记10分,2 年以上、3年以内记8分,3年以上、4年以内记6分,4年以上、5年以内记4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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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产权明晰,自主、合法经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无其他法律纠纷的记5分,否则不记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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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就业效果 (35分) | 5 | 自主创业就业个体工商户带动城乡就业年平均不少于5 人,记35分,低于上述标准的不记分。个体工商户带动城乡就业每增加2人,加1分,最多加5分。 | 35 | ||||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35分) | 6 | 《劳动合同》签订率100%的记10分,每差2个百分点扣1 分,直至扣满10分为止。 | 10 | ||||
7 | 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记10分,未达到按时足额发放的每次扣1分,直至扣满10分为止。 | 10 | |||||
8 | 依法100%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记10分,每差2个百分点扣1 分,直至扣满10分为止。 | 10 | |||||
9 | 创业以来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记5分,每发生一起扣1分,直至扣满5分为止。违反计生综治工作法律法规的不记分,并取消推荐评选资格。 | 5 |
***2-2:
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双百资助工程”推荐评审记分表
(适用初创企业)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考评内容 | 序号 | 考核项目 | 分值 | 申报单位自评记分 | 县市区初审 记分 | 市州复审记分 | 省厅评审记分 |
基本条件 (30分) | 1 | 自主创业就业优质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自创业以来无违法经营记录的记5分,否则不记分。 | 5 |
| |||
2 | 企业处于起步阶段,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除广告业、桑拿、***、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规模相对较小、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和发展潜力的记10分,一般的记 5分,无科技含量和发展潜力的不记分。 | 10 |
| ||||
3 | 初创时间在1年以上、2年以内记10分,2 年以上、3年以内记8分,3年以上、4年以内记6分,4年以上、5年以内记4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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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产权明晰,自主、合法经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无其他法律纠纷的记5分,否则不记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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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就业效果 (35分) | 5 | 初创企业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年平均不少于50人(其中怀化、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娄底、永州、邵阳等地区,不少于40人)记35分,低于上述标准的不记分。初创企业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每增加10人加1分,最多加5分。 | 35 | ||||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35分) | 6 | 《劳动合同》签订率100%的记10分,每差2个百分点扣1 分,直至扣满10分为止。 | 10 | ||||
7 | 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记10分,未达到按时足额发放的每次扣1分,直至扣满10分为止。 | 10 | |||||
8 | 依法100%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记10分,每差2个百分点扣1 分,直至扣满10分为止。 | 10 | |||||
9 | 创业以来企业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记5分,每发生一起扣1分,直至扣满5分为止。违反计生综治工作法律法规的不记分,并取消推荐评选资格。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