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人民政府关于宝应县东门社区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宝应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宝应县东门社区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宝应县房产管理局网站内“拆迁管理”栏和拟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5月15日止。在此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有关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ycqk@126.com邮箱。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宝应县安宜北路21号,县房产管理局拆迁管理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现场方式反映意见。接待地点:宝应县安宜北路21号,县房产管理局拆迁管理科;电话:88259910。
对《宝应县东门社区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请如实告知真实名称、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宝应县东门社区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5日
宝应县东门社区旧城区改建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宝应县人民政府拟对东门社区棚户区实施旧城区改建,对该旧城区改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拟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工作机构
1、房屋征收主体:宝应县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部门:宝应县房产管理局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宝应县安宜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项目情况
1、征收项目名称:宝应县东门社区旧城区改建
2、征收目的:实施旧城区改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区域环境
3、征收范围:安宜南路东侧,东门大街南侧,苏中路西侧,南城根路北侧(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实施期限
县政府征收决定作出后90日内完成
四、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和依据
房屋征收与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宝应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宝应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公布宝应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补助和补偿费用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执行。
五、房屋征收补偿内容和标准
(一)私有住宅房屋补偿总额: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期签约腾房奖励费。
(二)私有非住宅房屋补偿总额: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按期签约腾房奖励费。
(三)居住的单位宿舍的补偿:原则上补偿给宿舍产权所属的单位或部门,或者由居住的职工与产权所属的单位或部门理顺产权关系后,参照第一款规定进行补偿。
(四)直管公有住房的补偿:原则上补偿给直管公有住房代管的部门,或者由承租人与直管公有住房代管部门理顺产权关系后,参照第一款规定进行补偿。
(五)工业企业的征收补偿:土地评估补偿+房屋重置成新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按期签约腾房奖励费。
企业如需在本县范围内异地重建的,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原则上按其《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面积安排用地指标,土地取得的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企业如放弃用地指标的,按用地指标数给予3万元/亩奖励。
(六)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重置成新评估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七)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1、住宅房屋按结构,评估基准价格拟为4800元/㎡—5300元/㎡。
2、非住宅临街商铺(以产权证载明用途为准)按房屋结构和区域,评估基准价格拟为11000元/㎡—26000元/㎡。
其他非住宅参照上述基准价格,按《宝应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评估补偿。
3、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拟按1000元/㎡补偿,合法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或由国土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
六、房屋的补偿安置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增加20%进行补偿。
3、被征收人仅有一处合法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55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28万元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55平方米的安置房安置,55平方米以内不结算差价,超出5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的市场价购买。
(二)房屋货币补偿办法
房屋货币补偿总额: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120%+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期签约腾房奖励费+停产停业补助费(非住宅房屋)。
(三)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办法
1、房屋产权调换安置: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按本方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结清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房款总额的差价。
2、安置房地址:在城南新城新建楼盘中由征收部门统一采购的安置房。
3、安置房设施费用规定:安置房水表、电表由建设单位负责安装到位,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公共水电费、装修保证金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4、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以安置房竣工交付日期为准。
5、安置房权证办理: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由征收部门统一办理。安置房面积等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办证的契税和相关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办证的契税和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支付。
(四)房屋征收各类补助、补偿费标准
1、住宅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元/㎡计算(按往返2次计算)。
2、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元/㎡·月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发放;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约定的过渡期限发放。
3、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商业用房14元/㎡,生产用房20元/㎡,办公、仓储及其他用房12元/㎡。
4、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费:商业用房100元/㎡,生产用房80元/㎡,办公、仓储及其他用房60元/㎡。
5、按期签约奖励费:根据被征收人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3个时间节点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励,逾期不享受该奖励。
腾房奖励费: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15日内腾让房屋的,给予0.5万元的奖励。
6、固定设施移装费
(1)拆除电话补助费:208元/户;
(2)有线电视补助费:150元/户;
(3)拆除空调补助费:300元/台;
(4)拆除太阳能热水器补助费:1000元/台;
(5)拆除燃气热水器补助费:300元/套;
(6)宽带网络补助费:360元/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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