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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操作规范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7月25日发表  

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操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操作,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  本操作规范所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操作,是指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年度检验、公告以及证书管理等事项时,应当遵循的具体操作要求和规定。

第三条  本操作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应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和已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

 

第二章  登记管理范围和登记管辖

第四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范围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调查统计、勘探与勘察设计、农牧渔业与林业水利管理技术服务、救助减灾、物资仓储、公用设施管理、气象、地震、环境保护、监测(检测)检验与鉴定、测绘、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法律服务、人才交流、机关后勤服务及其他中介服务的社会服务组织。

经批准确定为事业性质、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范围。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如秘书处、办公室等,可以纳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第五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包括:

(一)同级党委、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

(二)同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同级党委和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办公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使用同级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同级所属国有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上述各项列举的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七)上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授权登记的事业单位;

(八)依照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应当由本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  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县、县级市、市辖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七条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等部们举办的事业单位,属于省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范围,如省登记管理机关授权,也可由省辖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辖。

 市、县、市辖区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冠“河南省”、“河南”字样名称的事业单位。

 

第三章         设立登记(备案)

 

第八条  首次申请登记(备案)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三)有明确的举办主体和稳定的场所;

(四)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五)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开办资金和合法的经费来源;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举办单位实行政事分开,财务、资产独立管理。

 凡有独立的资产和银行账户、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不论规模大小,都应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规模较小、没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或与举办单位共用一个账户、但在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列有户头、或在举办单位会计账目中单独记账,有属于本单位的资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按独立的事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

 第十条  乡(镇)中小学的登记,原则上应看其是否具备法  人条件。规模较大、财务独立核算、资产独立管理、能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完全小学,应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规模过小的农村非完全小学、教学点、复式班和其它财务不独立、没有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资产、不能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的农村小学,不纳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事业单位应视为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纳入登记管理:

(一)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产(含国有无形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及其与其他经济成份通过合  资、合作、股份制等形式举办的事业单位,利用的国有资产占其资产总量20%(含20%)以上的;

(二)原为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国家在经费上给予过补贴或投入过一定资产的;

(三)民办公助的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能体现事业单位的业务特点,一般应称院、校、所、台、站、社、馆、队、中心等。 

 事业单位的名称不应称“公司”,原以“公司”命名的事业单位,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规范为事业单位的名称后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事业单位名称预先核证表》;

(二)《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三)《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四)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任现职的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审批机关批准设立该事业单位的文件;

(六)《事业单位章程》;

 (七)《事业单位住所证明表》及其相关文件,如《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等;

(八)《事业单位经费来源证明表》及相关文件材料;

(九)《事业单位开办资金证明表》及法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组织机构代码证》;

(十一)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国有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其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

 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实行资  质认可管理或执业许可管理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资质(资格)证书、相关业务授权证书或执业许可证书,如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司法鉴定授权书,质量监督证,产品质量、标准、计量检测鉴定证书,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等。

 上述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暂时没有的,在《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备注”中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设立审批权限,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提交的审批机关批准设立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包括以下五种:

(一)属于党委、政府审批设立或党委、政府的办公机构以印发《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形式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提交党委、政府或其办公机构的审批文件;

(二)属于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提交机构编制部门的审批文件;

(三)属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四)属于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事业单位,提交举办单位的审批文件;

(五)依照章程设立的事业单位,提交经举办单位批准或确认的事业单位章程。

 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关、办公机构,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自行审批本部门、本单位设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按事业单位进行登记。本条第(三)款、第(四)款所指“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和“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事业单位”,仅指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国有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由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以下要求分别填写:

(一)“事证第   号”,暂不填,待核准登记、打印证书后由登记管理机关的经办人员填写。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号码由12位数字组成,经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并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证书号的首位数为“1”;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国有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非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和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证书号的首位数为“2”;中间6位数字为核准该事业单位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的代码;最后5位数字是该事业单位法人的编号,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排列。

(二)“单位名称”,填写事业单位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名称全称,不得简化;有两个以上名称的,此处只填写第一名称;同时加盖事业单位的行政公章。

(三)“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的当日日期,如XXXX年XX月XX日。

(四)第二页“单位名称”,填写事业单位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名称全称;有两个以上名称的,其他名称加括号。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名称不予登记。”

 事业单位申请登记的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的名称相同或相似。

(五)“住所”,是指事业单位的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是邮政能够送达的详细地址,如XX省XX市(县)XX区XX路(街)XX号;有两处以上住所的事业单位,填写一个主要住所。

(六)“举办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直接上一级行政主管单位的全称,如河南省XX厅(局、委员会),XX市XX局(委员会)。

(七)“经费来源”,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收入是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分为六种:

 1、财政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政府财政部门获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全额预算拨付的事业经费和差额预算拨付的事业经费;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举办单位或上级部门获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通过自身的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批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性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利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上述六种经费来源,属于哪一种就填写那一种,有两种以上经费来源的都要同时填写。

 (八)“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资产。

 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登记时实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其他资金以及已经转化为货币形式的专用技术、专利技术、商标产权等。

 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不包括职工宿舍、食堂等非业务用固定资产;未转化为货币形式的专用技术、专利技术、商标产权等无形资产;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如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的水库和水工建筑物,公路管理单位管理的路产、路权等;关系国家机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非自有资金,如银行贷款、合同预收款;专用基金,如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责任赔偿的资助资金;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申请登记的开办资金,须经法定中介机构按照上述口径验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与年检验资报告规范》的格式和要求出具验资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必须完整,应当包括验资报告、验资事项说明、委托单位的财务决算资产负债表或银行资信证明、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和执业许可证、注册会计师的证件、中介机构的住址和电话等。不完整的验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拒收。

“开办资金”的填写,应当与验资报告一致,以人民币表示,以万元为单位。

(九)“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填写事业单位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名称全称和账号。尚未开立基本账户的事业单位,可以填写开立临时账户的银行名称全称和临时胀号,待核准登记、开立基本账户后,填写《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审批机关”和“批准文号”,填写行文审批设立该事业单位的机关名称全称及文件编号,如“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豫编〔2004)XX号”。

(十一)“执业许可证书”,填写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资质证(书)、相关业务授权证书的名称和编号。没有相关执业许可证或资质证书的事业单位填写“无”。

(十二)“机构规格”是指审批机关审批设立该事业单位时为其明确的相当行政级别,一般表述为相当于厅级、副厅级、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股级,属于哪一级就填哪一级;审批机关未予明确相当行政级别的,填写“未定”。

(十三)“人员编制”,按机构编制部门为事业单位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填写;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编制、只有相关部门审定定员数的,填写“定员XX名”,未核定人员编制数和定员数的填写“无”。

(十四)“从业人数”,是指事业单位申请登记时的实有在职人数,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离退休人员、返聘人员、临时工、季节工等。

(十五)“分支机构简况”,是指事业单位下设的财务非独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如分中心、分校、分院、分所等,有多级分支机构的只填写第一级分支机构的名称全称、住所和负责人姓名,不要填写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没有分支机构的填写“无”。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分支性事业单位,具备本操作规范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规定各项条件的,应按独立的事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

(十六)“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指设立该事业单位的目的和事业单位的主要业务项目。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事业单位的文件中已明确其职责和业务范围的,依据审批文件的内容、按照规范用语的格式填写,即名词和定语在前,动词在后。审批文件中没有明确其职责和业务范围的,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事业单位实际承担的职责和业务,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宗旨和业务范围用语》中该类(种)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填写。

 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不应涉及属于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行政许可等内容;确有行政管理和行政许可职能的,必须出具法律、法规依据。

(十七)“(待登记)法定代表人意见”,由待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填写,一般应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请登记”的意见,亲笔签名,加盖个人名章,标明日期。

(十八)“举办单位意见”,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分管领导签署“同意登记”的意见,亲笔署名,加盖举办单位的行政公章,标明日期。

(十九)“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由登记管理机关有关人员分别填写。受理人对事业单位申报的登记材料初步审核确认齐全有效后,用固定印章形式签署“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受理条件”的意见;审核人经进一步审核确认无误后,用固定印章形式签署“符合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备案)条件建议核准”的意见;负责人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核准登记,用固定印章形式签署“同意”。受理人、审核人、负责人均须亲笔签名,标明日期。

(二十)“公告刊登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人员待公告后填写,用固定印章形式标明“已在XXX年XX月XX日《XX日报》公告”

(二十一)“证书颁发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人员和事业单位经办人员双方确认无误后分别填写,标明副本份数,亲笔签名并标明日期。

(二十二)“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

(二十三)“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由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填写具体经办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及单位住所的邮政编码。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人员,不得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代表事业单位对外开展业务,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为专职。个别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确需由党委、政府领导兼任的,其法定代表人可以登记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职;举办单位的领导人兼任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的,其法定代表人应登记兼职的领导人员。行政主要领导人员缺位的,经举办单位同意,也可以登记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职领导人员为法定代表人;一个人担任两个以上事业单位主要行政领导的,可以作为两个以上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登记;非本单位固定人员、外籍人员、离退休人员被聘任为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的,也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须提交聘任文件或经举办单位确认的聘任合同。

 党委、政府和举办单位的领导人不应当兼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没有的填写“无”,加贴拟任法定代表人近期免冠两寸照片。“技术职称”按照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中明确的职称填写,不得笼统地填写为“高级”、“中级”等;“文化程度”按最高学历毕业证书中明确的受教育程度填写,不得笼统地填写为“研究生”、“大学”;“户籍所在地”按照户口本填写至XX市(县)公安局XX区分局XX派出所;“本人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

(二)“举办单位人事部门意见”,是指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内设的人事处、人事科或人事股的意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应经举办单位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同意XXX同志为XXX(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意见,亲笔签名,标明日期,加盖举办单位人事部门的公章。县、县级市、市辖区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内部没有设人事部门的,由负责人事工作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亲笔签名、标明日期、加盖公章;或由举办单位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亲笔签名、标明日期、加盖举办单位的行政公章。

(三)“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由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人员分别填写。受理人对事业单位申报的登记材料初步审查确认齐全有效后,用印章形式签署“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受理条件”的意见;审核人经进一步审核确认无误后,用印章形式签署“符合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条件建议核准”的意见;负责人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核准登记,用印章形式签署“同意”。受理人、审核人、负责人均须亲笔签名、标明日期。

(四)“发证人”、“发证日期”和“领证人”、“领证日期”,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人员和事业单位的经办人员双方确认无误后分别签名并标明日期。

(五)“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住所证明表》由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按以下要求分别填写:

(一)“单位名称”、“举办单位”、“单位住所”、“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单位名称和举办单位填写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的名称全称,有两个以上名称的只填写第一名称;“单位住所”应是邮政能够送达的详细住所,如XX省XX市(县)XX区XX路(街)XX号。“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实际情况填写。

(二)“本单位说明”,主要填写现住所产权是属于本单位所有还是租用,还是属于举办单位所有。本单位所有的,附产权证明,如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租用的,附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用协议或合同书;举办单位所有的,说明产权属举办单位所有、本单位无偿(或有偿)使用。拟任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标明日期,加盖事业单位的行政公章。

(三)“举办单位证明”,由举办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亲笔签名、标明日期,加盖举办单位的行政公章。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经费来源证明表》由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按以下要求分别填写:

 (一)“核算形式”,填写独立核算或暂非独立核算。

 (二)“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填写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名称全称和账号。暂未开设账户的事业单位,此两项可暂不填写,待办理登记、开设基本账户后填写《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经费来源”,按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分为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六种,属于哪一种就填报哪一种,有两种以上经费来源的都要同时填报。

(四)“本单位说明”,由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填写需要说明的情况,没有需要说明的,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亲笔,签名,标明日期,加盖事业单位的行政公章。

(五)“举办单位证明”,由举办单位的主管领导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亲笔签名、标明日期,加盖举办单位的行政公章。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证明表》由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和有关单位按以下要求分别填写:

(一)“开办资金”,按法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证的开办资金数额填写,以人民币表示,以万元为单位。

(二)“本单位说明”,主要填写需要说明的情况,没有需要说明的,填写“情况属实”,拟任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标明日期,加盖事业单位的行政公章。

(三)“有关单位证明”,由法定中介机构或举办单位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法定中介机构或举办单位主管领导亲笔签名,标明日期,加盖中介机构或举办单位的行政公章。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申报的登记材料确认齐全有效后,应将其登记的主要事项填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内容规范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内容规范表》由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人员按以下要求分别填写:

(一)“名称”,由登记管理机关的受理人填写事业单位应登记的名称,第一名称以后的名称加括号。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由登记机关的受理人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审批机关批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参照事业单位实际承担的职责任务,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宗旨和业务范围用语》的格式填写。

界定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项目,以法律、法规  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执业许可证书为依据,核准登记的相应业务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和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的范围。

(三)“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受理人按照事业单位申报的情况填写。

(四)受理人、审核人、负责人经审核确认事业单位登记的事项无误后,分别亲笔签名并标明日期。

 审核人、负责人认为需要修改的登记事项,只能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内容规范表》中修改。打印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登记事项,必须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内容规范表》一致。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法人,应当在领取证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登记事项和有关印章的印迹填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备案表》,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核准,事业单位法人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的;

 (二)因合并、分设改变登记事项的;

 (三)事业单位实际拥有的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净资产,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20%(含20%)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同时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材料:

 (一)变更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事业单位住所证明表》及相关文件材料,如《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书等;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容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提交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认可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书;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前任法定代表人免职的文件和离任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任职(聘任)的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证明表》和经费来源变动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事业单位开办资金证明表》、法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年度财务决算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根据需要,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提交上述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由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和登记管理机关按以下要求分别填写:

 (一)“事证第   号”,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编号。

 (二)“单位名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登记的名称全称;变更名称的,填写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新名称全称;同时加盖事业单位的行政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由已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四)“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的当日日期。

 (五)“变更事项”,指需要变更登记的事项,如法人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举办单位、住所或开办资金。

 (六)“现登记情况”,填写变更前的登记事项的情况。

(七)“拟变更情况”,填写变更后的登记事项的情况。

 (八)“变更理由”,指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依据,填写审批机关批准变更的文件名称和文号,并简要摘述变更的原因。

 (九)“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由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人员分别填写。受理人对事业单位申报的变更登记材料初步审查确认齐全有效后,用固定印章形式签署“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受理条件”的意见;审核人经进一步审核确认无误后,用固定印章形式签署“符合变更登记条件建议核准”的意见;负责人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核准交更登记,用固定印章形式签署“同意”。受理人、审核人、负责人均须亲笔签名、标明日期。

(十)“发证人”、“发证日期”和“领证人”、“领证日期”,由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人员和事业单位的经办人员双方确认无误后,分别签名并标明日期。

(十一)“公告刊登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人员待公告后填写,用固定印章的形式标明“已在XXXX年XX月XX日《X X日报》公告”。不需要公告的变更登记事项此栏可不填写。

(十二)“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

(十三)“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由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填写具体经办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登记事项和变更后印章的印迹、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名章印迹填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备案表》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一)审批机关或举办单位决定撤销或者解散;

(二)因合并、分设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责令其解散;

(五)经批准改为非事业单位;

(六)宗旨和业务范围消失,失去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或经核准登记一年以上未开展活动;

(七)年末实际开办资金为零或者负数,不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仍未改变现状。

 两个以上事业单位法人合并组建为另一个事业单位,被合并的单位均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两个以上事业单位法人合并,保留其中一个事业单位法人名称的,被并入的另一个事业单位法人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将资产并入保留名称的事业单位法人。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备案)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文件或者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责令撤销、解散的文件;

(三)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副本及其印章;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由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按以下要求分别填写:

(一)“事证第号”,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编号。

(二)“单位名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登记的全部名称,不得简化;加盖事业单位的行政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四)“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的当日日期。

(五)“单位名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登记的名称全称;有两个以上名称的,次要的名称加括号。

(六)“注销理由”,指申请注销登记的原因及依据,根据本操作规范第二十八条列举的注销登记的情况,属于哪一种就填哪一种。

“注销理由”必须填写审批机关或举办单位决定撤销的文件名称和文号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解散的文件名称和文号。

(七)“清算组织负责人意见”,指清算组织负贵人填写清算组织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的清算结论,一般填写《清算报告》简要情况,是否还存在未结的债权、债务、法律诉讼及承担人,由清算组织负责人亲笔签名,标明日期。

(八)“举办单位意见”,由举办单位的主管领导签署“同意注销”的意见,亲笔签名,标明日期,加盖举办单位的行政公章。

(九)“审批机关意见”,由批准成立该事业单位的原审批机关填写。属于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由机构编制部门填写;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原审批机关填写。应当签署“同意注销”的明确意见,主管领导亲笔签名,标明日期,加盖原审批机关公章。党委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只需记录撤销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名称和文号。

(十)“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由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人员分别填写。受理人对事业单位法一人甲报的注销登记(备案)材料初步审查确认齐全有效后,用固定印章形式签署“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受理条件”的意见;审核人经进一步审核确认无误后,用固定印章形式签署“符合事业单位法入注销登记(备案)条件建议核准”的意见;负责人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核准注销登记,用固定印章形式签署“同意”。受理人、审核人、负责人均须亲笔签名、标明日期。

(十一)“证章收缴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人员在收缴已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书和印章后,用固定印章形式签署“证书正副本和印章已收缴”的意见,亲笔签名并标明日期。

(十二)“公告刊登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人员待公告后填写,用固定印章的形式标明“已在XXXX年X义月XX日《XX日报》公告。

(十三)“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

(十四)“送件人”、“送件日期”,“收件人”、“收件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由事业单位的经办人员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经办人员分别填写。

第三十二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的事业单位法人,自核准注销之日起,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终止。

第三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向被注销的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举办单位发送《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告知书》,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副本和印章,包括单位行政公章、人事部门印章、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年度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是指事业单位法人根据《条例》和《办法》规定,每年度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执行登记事项情况的一项法定制度。

 第三十五条  凡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证书的有效期截止到当年3月31日的事业单位法人,都应参加本年度检验,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登记事项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六条  年度报告的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事业单位法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材料。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查:事业单位法人要按照《条例》、《办法》的规定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规定的事项及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

(二)填报:事业单位法人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填好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连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事业单位报送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文件、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查;

(四)做出结论: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对事业单位法人的年度报告做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提交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包括开展业务活动的项目、效益、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二)有关登记事项年末实际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三)经费收支情况,包括上年度结余,本年度收入、支出、结余等;

 (四)受奖惩和有关评估情况;

 (五)接收捐赠、资助及其使用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在报送《享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

 (二)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聘任)文件;

 (三)《事业单位住所证明表》及相关文件、材料;

 (四)法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或者经举办单位审核认可并加盖举办单位行政公章的财务决算报表(封面和资产负债表部分)或损益表;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认证、执业许可证;

(六)受奖惩和有关评估的文件、材料;

(七)接收捐赠的文件、材料;

(八)税务登记证和上一年度12月份各税种的纳税交款单;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上述材料第(五)、(六)、(七)、(八)项,有的必须提交,没有的在《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备注”中作出说明。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由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按以下要求分别填写:

 (一)“事证第   号”,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编号。

 (二)“(    年度)”,填写报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材料时的上一年度。如:《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报送时间2004年2月1日,“(    年度)”则应填写“(2003年度)”。

 (三)“单位名称”,填写《享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的名称全称,登记有多个名称的只填写第一名称,并加盖事业单位的行政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由现任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五)“填报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的当日日期。

(六)“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填写上一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在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基本情况,包括开展业务活动的项目,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有关数字,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等。

(七)“有关登记事项年末实际情况”,是指在上一年度年末时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登记的有关事项相同或者不相同的实际情况。登记事项已发生变化的,填写年末时的实际情况,如登记的住所是XX市XX区XX东路20号,现实际住所已迁至XX市XX区XX西路15号,应填写后者;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张XX,现实际已变更为李XX,亦应填写后者。

(八)“经费收支情况”,事业单位在每年年初进行上年度的财务决算后,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收支表)为准填写,单位为“万元”。

 (九)“受奖惩和有关评估情况”,受奖惩是指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奖励、表彰或批评、惩处情况,不包括针对职工个人的奖惩情况和部门内的小型评比;评估情况是指事业单位接受有关评估的情况和结果,如原为“乙级医院”被评为“甲级医院”;没有受奖惩和有关评估的填写“无”。

(十)“接受捐赠资助及其使用情况”,填写在财政拨款和业务收费以外,其他社会各界组织和人士无偿捐赠的资金和财产的数量、方式,以及按照规定使用的情况和结果;没有接受捐赠的填写“无”。

 (十一)“人员编制”和“从业人数”,“人员编制”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填写;非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编制的单位,可填报定员数,或不填写此栏。“从业人数”与本操作规范第十五条(十四)款规定的口径相同。

 (十二)“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填写事业单位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名称全称和银行账号。

 (十三)“举办单位意见”,由举办单位的分管领导对《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和其他相关文件、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签署“情况属实,同意年检”的意见,分管领导亲笔签名,标明日期,加盖举办单位的行政公章。

 (十四)“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由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人员分别填写。受理人对事业单位申报的年检材料初步审查确认齐全、有效、合格后,用固定印章形式签署“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受理条件”的意见;审核人经进一步审核确认合格后,用固定印章形式签署“符合年检条件拟同意合格”的意见;负责人经审核确认合格后,用固定印章形式签署“同意”。受理人、审核人、负责人均须亲笔签名、标明日期。

 经审核拟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受理人和审核人应签署拟定为  年检不合格的主要理由和结论性意见,并提出责令整改的限期。

(十五)“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

(十六)“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具体经办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四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事业单位法人报送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材料,应当主要围绕以下方面进行:

(一)是否遵守《条例》、《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效益如何,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行为;自初始登记和上次年度报告以来,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二)有关登记事项年末实际情况与原核准登记的情况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

(三)开办资金有无较大变化,有无抽逃或者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有无涂改、损毁、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五)有关资质认证或执业许可证是否继续有效;

(六)接收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依法纳税、违约和社会投诉、涉及诉讼、受奖惩和有关评估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事业单位法人报送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材料,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做合格的结论:

(一)认真遵守《条例》、《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无违法、违规、违约、社会投诉、被诉讼和受批评、受惩处行为;

(二)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业务饱满且效益良好;

(三)没有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对经批准变更的登记事项已经办理变更登记;

(四)内部管理规范,财务独立,有属于本单位管理、使用和处置的资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符合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齐全、有效,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对年度报告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  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贴全国统一的年检标识,其证书有  效期延续至下一个年度报告的截止日期。

 第四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法人,可以做出年度报告不合格的结论:

(一)没有认真遵守《条例》、《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现违法、违规、违约、社会投诉、被诉讼和受批评、受惩处行为,受到有关方面的处理;

(二)擅自设立机构、变更名称或者加挂牌子;

(三)法人单位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人员编制被挪作他用,自初始登记和上次年度报告以正常开展业务;

(四)不按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影响国家和他人利益;

(五)开办资金已成零或者负数,不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出租、出借印章。

 对年度报告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视其违反《条例》、《办法》的程度做出相应处置。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予以注  销登记,收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一般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整改后视情况分别作出合格或者注销法人资格的处置。

  第四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年度报告截止日期未报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的事业单位法人,应当发督办函予以督促、警告,责令其15个工作日内报送;逾期仍未报送的,予以通报批评,作为对该单位的诚信情况记录在案;拒不参加年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有效期超过期限,即行废止;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注销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收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七章  公  告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后,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组织发布公告。有条件的可根据本地情况和需要,组织发布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公告。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法定程序和最后环节,事业单位法人必须接受公告。

 第四十六条  省、省辖市、县、县级市、市辖区登记管理机关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的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发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分为设立登记(备案)公告、变更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的内容,应当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内容一致,不能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内容完全公告的,应按下列要求公告:

(一)设立登记(备案)公告的内容:

 1、事业单位法人名称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事业单位法人住所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

(二)变更登记公告的内容:

 1、原事业单位法人名称

 2、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名称

 3、原法定代表人

4、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

5、原住所

 6、变更后的住所

(三)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

 1、被注销的事业单位法人名称

 2、被注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若被公告单位及公告内容有保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省和省辖市公开发行的报刊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的载体。如事业单位有特殊需要,还可以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四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时,公告范围不应小于管辖范围,如事业单位有特殊要求,也可超出本地管辖范围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手续办结后三个月之内予以公告。

第八章  证书和印章管理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二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以文字或者年检标记的形式在证书上标明,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证书样式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制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颁发,其他单位和个人制发证书均属非法行为,一经发现必须收缴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事业单位法人对证书和印章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损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

(三)事业单位法人如违反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收缴证书,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收缴或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事业单位法人年检,须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年检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其证书上加贴标记,否则证书失效。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本应当悬挂在事业单位的主要办公场所醒目处,以便向公众表明其法人资格及有关登记事项,便于社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  遗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补领:

(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事业单位行政公章的《补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书》;

(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后,由申请补领证书的事业单位法人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事业单位法人提交的《补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书上=履行审批程序后,向申请补领的单位补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收回未遗失的正本或者副本。

 补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新证书号。

 第五十五条  《补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书》按以要求填写:

 (一)“单位名称”,填写申请补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的第一名称全称。

 (二)“原证书号”和“新证书号”,由申请补领证书的事业单位的经办人员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人员分别填写。

 (三)“单位说明”,一般应当说明遗失证书的原因,遗失证书的类别(正本或副本),申请补发证书的份数。如“因管理不严或工作不慎将我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丢失,特申请补发正本1份(或副本2份),保证以后严加管理,不再发生类似情况。”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标明日期,加盖事业单位的行政公章。

(四)“遗失证书公告情况”填写“已在XXXX年XX月XX日《xx日报》刊登遗失声明”,并将遗失声明粘贴此处。

(五)“未遗失证书收缴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人员填写“未遗失证书正本(或副本)已收回”,亲笔签名,标明日期。

(六)“登记管理机关经办人意见”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人意见”,由登记管理机关的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分别签署“拟同意补发”、“同意补发”的意见,亲笔签名、标明日期。

(七)“发证人”和“发证时间”、“领证人”和“联系电话”,由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人员和事业单位的经办人员分别填写。

 第五十六条  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收回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未遗失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证书上加盖“作废”的印章后存入该事业单位的登记档案。

 第五十七条  因撤销、解散、合并等原因被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后收缴的原事业单位法人的各种印章和因改变名称等原因收缴的原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人员应当会同事业单位的经办人员,共同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印章销毁登记表》履行程序后当面销毁,并将《事业单位法人印章销毁登记表》存入该事业单位的登记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办理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年度报告、登记事项备案、补发证书申请时填写的各种表格,应当准确、规范、完整;使用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和省登记管理机关设计制作的表格,不得自行设计制作;应当从计算机软件中打印出表,用A4纸,不得复印;手写的,应当字迹工整、整洁,不得涂改,不得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铅笔、圆珠笔等不耐久书写材料。

  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在办理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年度报告时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应当齐全、有效;应当提交有关文件、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用A4纸复印,且应完整,不得断页复印,并在复印的文件、材料的首页加盖事业单位的行政公章,以示对该文件、材料的合法、有效负责。

  第六十条  对事业单位报送的各种表格,登记管理机关的受理人、审核人和负责人,同一人不得在“登记管理机关意见”两个以上(含两个)栏目中签署意见。

  第六十一条  本操作规范由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操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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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06:36:19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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