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资委负责人解读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就学习贯彻《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问题,国资委负责人进行解答。
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从《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看,重点解决了三个问题:一是从法律层面肯定和确认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二是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国家出资企业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法律规范。三是立足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重点规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尤其是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专门章节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明确了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审批程序,同时对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转让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法律约束。
问: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有资产是如何界定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哪些企业?
答:《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经营性国有资产,又称所有者权益,即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需要说明的是,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是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它反映了所有者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
从企业所涉及的领域看,国家出资企业不仅包括工商企业,还包括金融企业。从企业组织形态上看,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各类国家出资企业。
问:《企业国有资产法》已明确国资监管部门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监管部门将如何依法履行职责?
答:《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国资委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以及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代表本级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问:市国资委作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主要管理部门,将如何抓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贯彻落实?
答:立足国资监管职责,结合国资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贯彻落实:一是深入学习和宣传,努力营造学习贯彻本法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国资管理的制度体系,切实为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提供制度保证,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在提振我市经济中的主导力和影响力,为我市经济总量再翻番做贡献。三是坚持依法决定重大事项,认真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