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建设要处理好五个关系
近几年来,农村社区化成绩显著,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笔者以为,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要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
一、从城乡统筹上看,要处理好农村社区与城市社区的关系。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城乡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历史形成的城乡差距仍存在,城市发展快于农村,城市公共设施好于农村,市民生活质量高于农民,城市社区建设卓有成效,而农村社区化刚刚起步。为此,第一,规划先行。着眼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以县为单位,研究制订农村社区建设的总体目标、布局规划和工作方案,该规划要与城市社区建设相结合,与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新农村规划等相衔接。第二,形成合力。调整充实城乡社区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各自职责,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城市社区、一手抓农村社区;一手抓社区建设、一手抓社区服务。第三,城乡联动。要积极牵线搭桥,让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结成“亲家”,开展多形式的交流联谊活动,城市社区要送先进理念下乡、送服务下乡、送温暖下乡;农村社区要进城学文化、学管理、学科技,实现双方在思想观念、生活方式、文明礼仪等多方面的对接,以联动促进城乡融合和共同发展。
二、从职能转变上看,要处理好农村社区与乡镇机构的关系。农村社区化的核心内容是加强公共服务,而农村公共服务业的发展和服务机制的构建,离不开农村基层政权,加快农村社区建设,不但要城乡联动,还要乡村互动。为此,第一,以农村社区化建设为新起点,改变传统的农村治理模式。当前,不少地方正在开展乡(镇)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试点。从原有的365办事中心到社区服务中心,改“办事”为“服务”,寓意深远。办事中心:以我(政府)为主,管理第一;服务中心:以民为主,服务第一。乡镇必须顺应这一要求,在机构、职能上作出调整,既要在经济上重“民利”,在政治上重“民权”,更要在服务上重“民之所需”,让公共权力在服务民众的实践中实现真正的回归。第二,加快乡镇机构改革,深化农村社区建设成果。乡镇机构改革的重点是转变职能,要从“管理农民”转变到“服务居民”,打造服务型政府。一方面,乡镇机关要从增强自身公共服务职能出发,减并机构,分流人员,基层站所要分类改革,可以整合入服务中心,可以转制为企业或中介机构,鼓励有一技之长的乡镇富余人员到农村社区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乡镇也要履行农村社区建设的指导职责,大胆探索做好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新路子。
三、从社区特点上看,要处理好农村社区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多年来,农村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得到大力推进,村民自治工作基本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农村社区建设与村民自治制度关系密切:第一,村民自治是农村社区建设的基础。农村社区不是抛开村民自治另建一套组织体系,而是在此基础上强化服务功能。传统村落的服务是“小服务”,服务内容主要以落实上级政策为主,其对象基本局限在户籍人口,因土地、宗族等因素,村民之间利益关系密切。而农村社区化追求的是“大服务”,其服务内容更丰富,服务对象覆盖区域内所有对象,居民多身份、多阶层,社会关系复杂。第二,农村社区与行政村可以重合,也可以交叉。一种是“单一型”社区,在一个行政村建一个社区,由村支书或主任兼任社区负责人,专业服务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人由村干部或有专长的居民兼任,主要尽义务为主。另一种是跨村建社区。如“两级型”社区(中心社区+村级社区),以中心村、富裕村等为中心,把周边若干个村纳入社区服务半径,分类设置服务项目,实现区域资源共享。还有如“复合型”社区,几个行政村联合在一起,各种服务资源统一整合、统一建设、统一配置。当然,农村社区设置范围必须考虑农村居民的文化认同感、方便办事、节约成本等因素,因村制宜。无论哪种类型的社区,都是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开展,都只是公共服务组织而不是议事管理机构,都必须有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在社区居民的公开监督下运作。
四、从社区内容上看,要处理好公益性服务与市场性服务的关系。社区生命力在于服务,要以农村居民实际需求出发,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多样性。第一,整合资源,做到公益性服务公平化。农村社区一般有公共福利、公共卫生、公共文体、公共教育、公共安全等五大服务体系。既要重生活服务,更要重生产服务,如金融服务、土地流转服务、就业服务等;既要重视政策性项目的服务到位,更要发展普惠性项目,让公共福利惠及每个居民。第二,拓展市场化服务项目,增强社区“造血”功能。农村社区也要发展市场类服务项目,探索走市场化道路,在满足居民市场消费需求的过程中,社区也能良性运转,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三,加强志愿者服务。借鉴城市社区的经验,增加农村的社会组织,组建各种志愿者队伍,培育社区内生并持久的自我协调和服务机制。
五、从社区形式上看,要处理好服务中心与其他形式的关系。从当前农村社区建设情况看,大多采用“社区服务中心”形式,以中心名义整合优化区域内各种服务资源,推动农村公共服务业发展,这种形式属中介型,主题明确,操作简便,群众欢迎,适用范围广,但是容易搞形式,空挂牌。除了这一形式,至少还可考虑以下形式。第一,理事会(团体型)。属民政部门登记发证的民间组织,有规范的章程,理事会成员由社区内各方面代表组成,理事会对内沟通协调利益关系,对外广泛对接交流。第二,公司制(实体型)。组建社区服务公司,开辟居民有消费需求的有偿服务项目,以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收费。第三,协调办公室(协调型)。由社区内老党员、老教师、老干部和无职党员等组成,牵头化解矛盾,促进乡风文明。以上形式,都有其适用范围,各有优点和不足,需从村情民意出发,慎重选择,务求实效。
(作者为市民政局副局长 吴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