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地方税务局伍家岗分局2017年4月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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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7月20日发表
雷良明等26户纳税人:
你(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从收到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逾期不改正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昌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起诉。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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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0 16:10:22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