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审结三起禁渔期内非法电鱼案
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涉案9名被告人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刑罚,并适用缓刑;判令9名被告人购买非法捕捞量十倍的鱼苗在案发地马摆河内进行增殖放流。一审宣判后,9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未上诉,案件已生效执行。
经审理查明,三起涉案的9名被告人无视案发地设立的禁示标牌,在禁渔期内携带电鱼机、电瓶、水桶、渔网等工具到麻乍镇得坪村马摆河水域实施捕捞野生河鱼。
法院审理认为,9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期间属于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9名被告人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捕捞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近日,在相关部门和媒体的监督执行下,9名被告人在执行现场将购买的80余斤鱼苗投入马摆河内,修复水域生态环境,并表示今后不会再犯,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禁渔期内捕鱼严重影响生态环境,采用电捕鱼的方式捕捞甚至可能危及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广大群众如发现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呼吁大家要增强环保意识,遵守法律法规,不要非法捕捞,不要破坏生态环境,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
法规普及:根据贵州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毕节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毕节市禁渔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长江流域与珠江流域贵州段禁渔期为2020年3月1日0时至2020年6月30日24时。(通讯员 罗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