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康平征补告字2022002)
辽宁省辽河防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拟征收郝官屯镇瓦房村和刘家屯村范围内集体土地面积0.0423公顷、使用康平河道堤防管理所国有0.3432公顷,共计0.3855公顷作为辽宁省辽河干流防洪提升工程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结合康平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和使用范围
征收和使用范围涉及郝官屯镇瓦房村、刘家屯村和康平河道堤防管理所康平河道堤防管理所,具体征收范围以土地现状图为准(图幅号:K51G032058、K51G031057、K51G029058、K51G030058)。
二、土地现状
郝官屯镇瓦房村0.0097公顷(林地);刘家屯村0.0326公顷,其中:耕地0.0075公顷、林地0.0204公顷,农村道路0.0047公顷;康平河道堤防管理所0.3432公顷,其中:农村道路0.0616公顷、内陆滩涂0.2816公顷。
三、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及推进康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实施本次征收。
四、补偿标准
1、依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沈政发[2020]20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郝官屯镇瓦房村和刘屯村、康平河道堤防管理所为Ⅱ类区片,区片价格为3.1万元/亩,实际补偿标准为农用地3.1万元/亩,未利用地2.48万元/亩,征地补偿总费用为15.3069万元(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
2、青苗和地上物补偿标准
青苗和地上物补偿按照康平县政府制定标准另行。
五、安置方式
拟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取货币(社保)安置
六、拟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七、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发布30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东关街道,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特此公告
康平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