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期)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2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7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2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6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期)》,其中涉及我市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我市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新尚超市有限公司应天西路店销售的标称苏州丰品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怪味豆,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涉案产品同批次的检测报告,建立了进货台账制度,均按照包装要求置于阴凉干燥处保存,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2、苏果超市(高淳)有限公司天河路店销售的标称南京天绿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观袋装毛尖茶,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厂检测报告和调拨单,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高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3、南京市玄武区朱明海产店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养殖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提供了索证索票材料,尽到了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第一时间履行召回手续。经营数量较少,社会影响轻微。玄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4、南京市江宁区邓桂平水产经营部销售的皮皮虾(活体)和梭子蟹(活体),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养殖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决定如下:责令改正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
5、南京市鼓楼区江苏路138号山西路农贸市场009徐秀清销售的梭子蟹(活体),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35公斤,共计2.35公斤,货值226元;已销售2.35公斤,共计2.35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养殖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做到了索证索票,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