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顺德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现将《顺德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顺德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鼓励区内优势企业建设总部扎根顺德,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将区域总部迁入顺德,实现创新型、服务型和集约型产业在我区集聚发展。结合顺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规划为先导,完善城市空间布局,建设基础设施现代化、服务功能国际化的城市服务体系,打造总部经济发展集聚区,加快总部企业实体建设和集聚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下属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或机构。总部经济发展集聚区是指经区政府认定的总部集聚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下属企业是指由总部企业全资或控股并拥有其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或分支机构。下属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总部企业应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下属企业为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总部企业持有其股份可适当低于50%,但应拥有该下属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第二章 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重点扶持下列类型总部企业:
(一)工业总部企业;
(二)金融服务业总部企业,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创投基金、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信用担保机构、投资性公司、专业金融服务机构等;
(三)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包括:物流配送中心、采购和交易中心、零售连锁集团、旅游餐饮集团、电子商务企业、会展服务企业等;
(四)专业性服务业总部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孵化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产权交易中心、产品检测认证中心、信息服务企业等。
(五)文化产业总部企业,包括:工业设计、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文化软件、数字出版、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文化旅游、影视演艺、印刷包装、工艺美术等。
(六)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其他行业总部企业。
第六条 在本区登记注册,在区外拥有下属企业2户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一)工业总部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总部企业及其区内下属企业最近两年年平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本区纳税2000 万元以上,营运、结算和研发中心设在本区,具有自主品牌。
(二)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总部企业及其区内下属企业最近两年年平均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本区纳税1000 万元以上,营运和结算中心设在本区。
(三)金融服务业总部企业:除从事银行、保险、证券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应从其总部公司获取相应的授权和资源外,其他原则上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总部企业及其区内下属企业最近两年年平均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本区纳税1000万元以上。
(四)专业性服务业总部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以上,总部企业及其区内下属企业最近两年年平均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本区纳税500 万元以上。
(五)文化产业总部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以上,总部企业及其区内下属企业最近两年年平均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本区纳税3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
第七条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本区新设或将区内现有机构升级为总部或区域总部的,在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情况下,经区政府批准,可按一事一议认定总部企业。
第八条 经区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区,不改变其在本区的纳税义务。
第九条 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应向所在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提交以下材料(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各一套):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顺德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总部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区内外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
(四)本区税务部门出具的总部企业及其区内下属企业最近连续两年的本区纳税证明;
(五)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总部企业及其区内下属企业最近连续两年的合并审计报告;
(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企业所在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负责对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申请材料送税务部门和企业登记部门审核,并依据税务部门和企业登记部门的审核意见出具初审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区经济促进局复核。
第十一条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对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区政府批复。
第三章 财政奖励
第十二条 区财政每年在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经济贡献奖;
(二)500强企业落户奖;
(三)精英人员奖;
(四)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商业用房补助。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在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用于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总部奖励的评估核算、总部集聚区策划论证、总部经济发展战略的宣传推广等所发生的费用。该工作经费每年在专项资金绩效预算申请时,由区经济促进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区财税局审核后确定具体资金额度。
第十四条 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5年内,区财政每年给予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实施奖励的首年和次年,奖励标准参照总部企业及其区内下属企业(不包括从事房地产的下属企业)在奖励年度本区纳税地方留成总额(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下同)与上年度相应留成总额的增量的12%进行核定。奖励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奖励标准参照奖励年度在本区纳税地方留成总额与已实施奖励年度的相应最高留成总额的增量的12%进行核定。
第十五条 对500强企业在我区新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奖励标准为世界500强总部企业奖励500万元,中国500强总部企业奖励300万元。
第十六条 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5年内,区财政每年给予精英人员奖,奖励数额参照总部企业及其区内下属企业奖励年度代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总额的20%进行核定。
第十七条 总部企业精英人员是指由总部企业及其区内下属企业聘任,且奖励年度当年合同薪酬超过30万元的人员。
第十八条 经区政府批准,总部企业在区内经认定的总部经济发展集聚区内单独或联合其它企业投资新建总部大楼的,可由该总部大楼所在镇(街道)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总部企业在区内经认定的总部经济发展集聚区内购置自用办公商业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条 总部企业在区内经认定的总部经济发展集聚区内租赁自用办公商业用房的,按照其提供的奖励年限内连续12个月租赁***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同一总部企业只能选择享受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中的其中一项奖励,之前已享受相关优惠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四章 奖励申请
第二十二条 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本办法第七条的总部企业认定年度在我区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可选择从其认定当年或次年起享受为期5年的经济贡献奖。在我区新设总部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可于认定当年提出申请落户奖励。
第二十三条 申请经济贡献奖的总部企业,应向所在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提交以下材料(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各一套):
(一)总部企业奖励申请表;
(二)本区税务部门确认的本企业及其区内下属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的本区纳税证明;
(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精英人员奖的总部企业,应向所在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提交以下材料(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各一套):
(一)总部企业奖励申请表;
(二)本区税务部门确认的总部企业及其区内下属企业当年度代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
(三)总部企业精英人员的名单(包括姓名、职务、专业职称等),奖励年度薪酬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四)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商业用房补助的总部企业,应向入驻的总部经济发展集聚区所在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提交以下材料(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各一套):
(一)总部企业奖励申请表;
(二)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商业用房的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属于购置的,需提交房地产权证书正本交验);
(三)购置买卖合同及***或租赁合同及***;
(四)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总部企业所在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负责对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精英人员奖、500强企业落户奖以及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商业用房补助的申请进行初审。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需要税务部门审核的,应将申请材料送税务部门并依据其审核意见出具初审意见。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经济促进局。
第二十七条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对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精英人员奖、500强企业落户奖、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商业用房补助的申请进行复核。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报区政府批复。
第二十八条 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税局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各总部企业所在镇(街道),各镇(街道)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精英人员奖、500强企业落户奖、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商业用房补助的支付手续,不得截留或挪用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总部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必须实行专账管理。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励、500强企业落户奖、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商业用房补助只可用于企业的总部大楼建设、区内新增项目投资、企业品牌建设、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投入。
第三十条 精英人员奖必须发放给总部企业及其区内下属企业精英人员,获奖的总部企业及其精英人员的名单将在顺德经济网或财税局的网站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 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财税局负责对总部企业奖励资金的运用进行监督,获奖企业必须配合区财税、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非法拖欠员工工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或经核实不再具备总部条件的,由区经济促进局报请区政府取消其资格,停止其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十三条 总部企业在获得奖励资金的当年起10年内注册地迁离我区或减少注册资金的,由区政府责令其全部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交利息。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总部企业有意转让已享受政府补助的土地使用权或房产的,必须在转让行为完成(以签订转让合同为准)之前,向区经济促进局报送书面说明材料,并将已获得的补助金额全额退回区政府。
第三十五条 总部企业不能重复享受本办法以外的本区同类优惠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本区城市总体规划和总部经济发展布局的区域,可由该区域的所属镇(街道)提出总部经济发展集聚区认定申请,区总部经济发展集聚区认定办法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会同区经济促进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我区鼓励区内农业企业实施总部经济发展战略,引导和支持农业企业有效统筹区内外要素资源,大力发展集约高效的现代农业和外延农业。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由区经济促进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5年。《顺德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之一)》和《顺德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之二)》因到期废止。依据上述两份《暂行办法》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的奖励年限及余下年度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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