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建拟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构)筑物禁止接电通电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企业):为确保全镇电网安全运行,保障全社会的电力供应,根据顺德区经济贸易局有关文件精神及《关于印发(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管理规定)的通知》(顺生电[2003]54号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及省关于电力设施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构)筑物。根据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从2003年8月25日起,要求供电企业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及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在建或拟建的违章建(构)筑物禁止接电、通电,供电企业停止其申请新装用电和临时用电,对破坏、损害电力设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对发现安全隐患的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安委办)、执法中队及供电所共同协商处理。特此通知。
勒流镇党政办公室二ОО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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