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佳市社区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经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在社区党委的领导和居委会的组织指导下,由居委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居民代表监督执行。
第三条 本章程是本社区居民和在本社区内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目标
第四条 通过规范居民和在本社区内居住人员的生育行为以及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确保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基本实现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得到较大提高。
第五条 居民基本形成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的新风尚深入民心。
第三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本社区成立由社区党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两委干部任成员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部署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
第七条 居委会免费向居民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及优生优育知识、避孕节育知识,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举办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保健讲座。
第八条 居委会有义务向居民提供计划生育手术后的随访服务;提供已婚育龄妇女妇科常见病普查普治服务;指导已婚育龄群众接受免费婚检和免费孕检服务。
第九条 居委会免费提供居民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必要服务。
第十条 居委会要协助居民依法享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相关奖励优惠。
第十一条 居委会对检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十二条 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民主监督作用,支持协会广泛参与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反映群众呼声,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计划生育协会应通过理事访问、会员小组活动等多种渠道了解,并及时反映群众的需求和意见。
第十三条 居委会与出租(出借)房屋给流动人员居住的屋主(包括代管人)签订《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计生、卫生综合管理责任书》,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出租(出借)房屋给流动人员居住的,可提请相关部门采取综合措施。
第四章 居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居民有权参与本社区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有权了解掌握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权监督居委会干部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已婚育龄夫妻应当与居委会签订诚信计划生育合同,自觉遵守和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 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应在30日内告知居委会,自觉参加新婚班学习和享受免费孕前优生检;怀孕后享受免费孕检服务;按规定办理一孩、二孩生育登记手续和再生育一胎审批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七条 居民生育子女、收养子女的,应在30天内报告居委会。
第十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在规定时间内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上级有关补助执行。
第十九条 居委会有义务向村民及辖区内的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手术后的随访服务提供已婚育龄妇女妇科常见病普查普治服务;组织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按规定为常住人口已婚育龄夫妻办理一孩生育登记。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再生育者,怀孕14周以上未经区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紧急情况除外)擅自终止妊娠的,取消原再生育指标,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怀孕后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三条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及本章程的社区居民五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其家庭五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家庭户”。
第二十四条 出租(出借)屋主应按规定把好租(借)屋人员的计划生育关,严禁将房屋出租(出借)屋给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否则居委会有权提请相关部门采取综合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居民认为居委会在实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社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违约金由居委会设立专帐统一管理。违约金用于实行计划生育居民的慰问、奖励和对检举者的奖励等。居委会应当把违约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本章程的执行情况每季度在计划生育公布栏内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