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核发
受理范围
1.具备排污许可证核发申请条件的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一、国家排污许可证
1.申请: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48号)第三条的规定: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2.变更: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48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情形,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3.延续: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4.注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5.遗失补办: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二、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
1.申请: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2.变更: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总量限值或者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去向等;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名称、编号、位置;主要生产工艺、设备;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3.延续: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三)按照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4.注销: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因停产、转产或其他原因终止排放污染物的;
(三)依法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5.遗失补办: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在15日之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核实后补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二、设立依据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2.《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文;
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审批条件 业务情形 1: 排污许可证核发(新申请)【适用于现有企业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注销后完成整改要求后再次申领排污证等情形】 设立依据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 第九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必要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国家排污许可证、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复核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3)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4)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5)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6)国家排污许可证、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按照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7)国家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8)国家排污许可证: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9)国家排污许可证:排放浓度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 10)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2.不予许可的情形: 1)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以及核设施与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项目中有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排放,不适用本事项。 2)国家排污许可证: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3)国家排污许可证:属于***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业务情形 2: 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适用于已核发许可证且处于有效期的排污单位,因企业自身或国家法规政策调整,造成许可事项(因技改、扩建)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信息的情形】 设立依据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必要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国家排污许可证、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 2)国家排污许可证、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 3)国家排污许可证、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 4)国家排污许可证、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5)国家排污许可证: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 2.不予许可的情形: 1)国家排污许可证、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申请变更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业务情形 3: 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适用于正常营运期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提出延续申请的情形】 设立依据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必要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国家排污许可证、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 2)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 3)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按照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2.不予许可的情形: 1)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 2)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因环境功能区划调整,被禁止或者限制在该区域排放污染物的。 业务情形 4: 排污许可证核发(注销)【适用于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排污单位因关停、转产或其他原因终止排放污染物而申请注销排污许可证以及依法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设立依据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条 必要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国家排污许可证、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国家排污许可证、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3)国家排污许可证、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依法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2.不予许可的情形: 无。 业务情形 5: 排污许可证核发(遗失补办)【适用于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情形】 设立依据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一条 必要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国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并提交遗失声明的。 2)国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发生损毁的。 2.不予许可的情形: 无。 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排污许可证核发(新申请)【适用于现有企业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注销后完成整改要求后再次申领排污证等情形】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复印件 纸质/电子版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信用代码证 1.适用于申领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国家排污许可证;2.必交;3.提交复印件1份;4.原件备查。 1 1 纸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1.适用于申领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选交;3.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交;4.提交复印件1份;5.原件备查。 1 1 纸质 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1.适用于申领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选交;3.要求安装在线监控的重点排污单位,必交;4.提交复印件1份;5.原件备查。 1 1 纸质 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申请表 1.适用于申领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必交;3.提交原件1份。 1 0 纸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适用于申领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选交;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制定的,必交;4.提交复印件1份;5.原件备查。 1 1 纸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或者排污评估报告 1.适用于申领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国家排污许可证;2.必交;3.提交复印件1份;4.原件备查。 1 1 纸质+电子版 排污口规范化情况说明 1.适用于申领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国家排污许可证;2.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的必交,申领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选交;3.提交原件1份。 1 0 纸质 最近一年内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数据报告 1.适用于申领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选交,注销后完成整改后再次申领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或者排污评估报告通过备案的,必交;3.提交复印件1份;4.原件备查。 1 1 纸质 排污权交易资料 1.适用于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或者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选交,涉及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必交;3.提交复印件1份;4.原件备查。 1 1 纸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1.适用于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2.必交;3.该申请表必须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4.提交原件1份。 1 0 纸质 承诺书 1.适用于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2.必交;3.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4.提交原件1份。 1 0 纸质 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1.适用于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2.必交;3.提交原件1份。 1 0 纸质 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1.适用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2.必交;3.提交复印件1份;4.原件备查。 1 1 纸质 自行监测方案 1.适用于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2.必交;3.提交复印件1份;4.原件备查。 1 1 纸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按照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1.适用于申领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国家排污许可证;2.必交,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除外;3.提交复印件1份;4.原件备查。 1 1 纸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或按照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的自查报告 1.适用于申领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国家排污许可证;2.选交;3.建设项目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或者排污评估报告通过备案的,必交,环境影响登记表除外;4.提交复印件1份;5.原件备查。 1 1 纸质 表2 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适用于已核发许可证且处于有效期的排污单位,因企业自身或国家法规政策调整,造成许可事项(因技改、扩建)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信息的情形】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复印件 纸质/电子版 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1.适用于申请变更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必交;3.提交原件1份。 1 0 纸质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1.适用于申请变更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国家排污许可证;2.必交;3.提交复印件1份;4.原件备查。 1 1 纸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 1.适用于申领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选交;3.变更事项涉及重新环评(含改、扩建项目)的,且建设项目尚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必交;4.提交复印件1份;5.原件备查。 1 1 纸质 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相对应的验收监测报告 1.适用于申请变更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选交;3.变更事项涉及重新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含改、扩建项目)的,必交;4.提交复印件1份;5.原件备查。 1 1 纸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1.适用于申请变更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选交;3.变更事项涉及重新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含改、扩建项目)的,必交;4.提交复印件1份;5.原件备查。 1 1 纸质 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1.适用于申请变更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选交;3.涉及自动监控装置变更的,必交;4.提交复印件1份;5.原件备查。 1 1 纸质 承诺书 1.适用于申请变更国家排污许可证;2.必交;3.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4.提交原件1份。 1 0 纸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适用于申请变更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选交;3.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变更的,必交;4.提交复印件1份;5.原件备查。 1 1 纸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或者排污评估报告 1.适用于申请变更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国家排污许可证;2.选交;3.变更事项涉及重新环评(含改、扩建项目)的,或涉及建设项目清理备案的,必交;4.提交复印件1份;5.原件备查。 1 1 纸质+电子版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1.适用于申请变更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国家排污许可证;2.必交;3.申请变更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申请时提交《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申请变更国家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时提交《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变更决定,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同时收回副本原件;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换发正本同时收回正本原件。 1 1 纸质 排污口规范化情况说明 1.适用于申请变更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国家排污许可证;2.选交;3.涉及排污口变更的,必交;4.提交复印件1份;5.原件备查。 1 1 纸质 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1.适用于申请变更国家排污许可证;2.必交;3.提交原件1份。 1 0 纸质 最近一年内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数据报告 1.适用于变更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选交,同时办理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延续的必交;3.提交复印件1份;4.原件备查。 1 1 纸质 污染治理设计方案 1.适用于变更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国家排污许可证;2.选交,涉及污染治理设施变更的,必交;3.提交复印件1份;4.原件备查。 1 1 纸质 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与分配审批确认表或排污权交易资料 1.适用于变更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者国家排污许可证;2.选交,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发生变化的,或者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必交;3.提交复印件1份;4.原件备查 1 1 纸质 单位名称或单位法人代表变更备案资料 1.适用于变更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者国家排污许可证;2.选交,涉及单位名称或单位法人代表变更的,必交;3.提交复印件1份;4.原件备查 1 1 纸质 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1.适用于申请变更国家排污许可证;2.必交;3.该申请表必须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4.提交原件1份。 1 0 纸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按照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1.适用于申请变更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国家排污许可证的;2.选交;3.变更事项涉及重新环评(含改、扩建项目)的,或者建设项目清理的,必交,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除外;4.提交复印件1份;5.原件备查 1 1 纸质 表3 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适用于正常营运期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提出延续申请的情形】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复印件 纸质/电子版 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1.适用于申请延续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必交;3.提交原件1份。 1 0 纸质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1.适用于申请延续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国家排污许可证;2.必交;3.申请延续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申请时提交《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申请延续国家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时提交《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核发机关作出延续决定并换发排污许可证同时收回原件。 1 1 纸质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1.适用于申请延续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国家排污许可证;2.必交;3.提交复印件1份;4.原件备查。 1 1 纸质 最近一年内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数据报告 1.适用于申请延续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必交;3.提交复印件1份;4.原件备查。 1 1 纸质 承诺书 1.适用于申请延续国家排污许可证;2.必交;3.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4.提交原件1份。 1 0 纸质 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1.适用于申请延续国家排污许可证;2.必交;3.该申请表必须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4.提交原件1份。 1 0 纸质 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1.适用于申请延续国家排污许可证;2.必交;3.提交原件1份。 1 0 纸质 表4 排污许可证核发(注销)【适用于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排污单位因关停、转产或其他原因终止排放污染物而申请注销排污许可证以及依法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复印件 纸质/电子版 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注销登记表 1.适用于申请注销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必交;3.提交原件1份。 1 0 纸质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1.适用于申请注销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必交;3.提交原件1份。 1 0 纸质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1.适用于申请注销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必交;3.提交复印件1份;4.原件备查。 1 1 纸质 表5 排污许可证核发(遗失补办)【适用于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情形】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复印件 纸质/电子版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1.适用于申请遗失补办国家排污许可证;2.必交;3.提交复印件1份;4.原件备查。 1 1 纸质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1.适用于国家排污许可证发生损毁的情形;2.必交;3.提交被损毁的许可证原件1份。 1 0 纸质 排污许可证遗失声明 1.适用于国家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的情形;2.必交;3.排污单位必须在申请补领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4.提交复印件1份;5.原件备查。 1 1 纸质 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1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表1 排污许可证核发(新申请)【适用于现有企业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注销后完成整改要求后再次申领排污证等情形】的审批时限目录 法定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1.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 核发环保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排污单位。 2.根据《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承诺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按法定要求 表2 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适用于已核发许可证且处于有效期的排污单位,因企业自身或国家法规政策调整,造成许可事项(因技改、扩建)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信息的情形】的审批时限目录 法定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1.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许可决定。 2.根据《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总量限值或者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承诺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按法定要求 表3 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适用于正常营运期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提出延续申请的情形】的审批时限目录 法定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延续或者不予延续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按法定要求 表4 排污许可证核发(注销)【适用于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排污单位因关停、转产或其他原因终止排放污染物而申请注销排污许可证以及依法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的审批时限目录 法定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1.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2.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因停产、转产或其他原因终止排放污染物的; (三)依法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承诺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按法定要求 表5 排污许可证核发(遗失补办)【适用于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情形】的审批时限目录 法定办理时限 10 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 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承诺办理时限 1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按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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