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顺德区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顺德区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科技 经费 管理 办法 通知
顺德区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科技创新步伐,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导向作用,逐步形成全社会的科技投入体系,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区政府设立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合称区科技经费)。根据国家和省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指为支持本地区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技三项费用是财政科技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三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区政府为推进本区科技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以及科技人才引进、培训和工作补贴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及申报、审批程序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国家、省、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建设,配套支持国家及省的重点科技项目资金补助和顺德区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使用范围包括:
(一)支持区科技开发基础设施、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包括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含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下同)、区级工业行业工程中心、专业镇(街道)和产业基地建设等。
(二)组织支柱产业核心技术及共性技术的重大项目科技攻关。
(三)支持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中试及成果转化。
(四)实施国家、省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资金。
(五)对获得国家、省支持的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扩大出口研发项目,包括获得国家和省挖潜改造资金、支柱行业技术创新建设项目补助、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等企业项目的配套资金,但不包括上级补助或配套的资金专用于贴息的项目。
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属区级科技项目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的经费补助,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顺德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项目相关证明文件后,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由区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后向区政府申报,再由区政府组织区财政、科技、经贸、发展和改革局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议,确定扶持项目及补助标准。项目获区政府批准后,由承担单位填写《顺德区科技项目合同书》及《顺德区科技三项费用拨款申请表》报区科技局;由区财政局联同科技局将补助款项划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属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项目、获得国家和省支持的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扩大出口研发项目(不含贴息项目)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的经费补助,由项目单位按原申报途径向有关部门申请,由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并经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联同有关部门在三项费用科目中划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对获得国家和省经费支持的科技项目,区政府按比例实行补贴。即每个项目科技经费各级补贴总额(包括国家、省、市的补贴)不能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已获得上级补助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区财政不再进行补贴;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直接补助资金的,区财政只按扶持每个单项最高金额的50%计算补贴资金数额。
第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实行合同化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实施计划配套组织好项目的开发资金。
第七条 对区级工业行业工程中心、专业镇(街道)和产业基地的补贴扶持,另行制定有关办法。
第三章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区科技发展重大项目的建设、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与科技发展相关的科技奖励、人才引进和培训等。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区信息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区电子政务系统建设的资金。
(二)重大科技成果项目推广及产业化;顺德科技创业园建设的启动资金。
(三)中国工程院(顺德)院士咨询活动中心的建设及合作项目的开发。
(四)科技成果奖励。
(五)科技人才的引进及培训。
(六)对规模企业或属我区鼓励发展和改造提高行业的企业给予技术开发专项补贴。
(七)区政府确认的其他与科技相关项目扶持资金。
第九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属区政府组织的重大项目,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科技成果奖励、院士活动中心建设等,由区科技局做出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二)属科技人才的引进、培训的,由区人事局做出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三)属支持企业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创业园的项目,参照科技三项费用的有关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经评审确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对规模企业或属我区鼓励发展和改造提高行业的企业给予技术开发专项补贴,由区经贸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五)其他经区政府确认的与科技相关项目的扶持资金,由有关部门做出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第四章 科技经费使用的原则
第十条 科技经费要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区重点发展的项目。力争利用有限资金突出重点,以点带面,体现政府导向与企业行为结合的原则,促进和引导社会资金为我区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服务。
第十一条 科技经费主要用于技术难度大、社会影响面广、近期风险较高和基础性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等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第五章 科技经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切实解决项目实施过程的实际困难,对研究开发进展情况予以及时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者及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区下达科技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省、区规定的开支范围。其中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根据《科技成果法》中规定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第十四条 科技经费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区科技、经贸、计划、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有权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科技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保证科技经费专款专用。对违反科技经费使用要求或不按规定配套足额研究开发经费的单位,区有关部门可通过法律及行政手段追回下拨的科研经费。
第十五条 建立区科技经费支持项目实施过程的汇报制度: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项目实施年度总结(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进度与经济、技术指标完成阶段情况;实施过程中解决的技术难题;项目产品市场开发与销售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相关说明与建议)及《经费使用情况表》,按原申报途径报送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区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完工总结(内容包括: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及产业化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实施的经验)及《经费项目决算表》,由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以后,项目审批单位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和办法,组织项目的鉴定或验收。
第十七条 参与科技项目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顺德市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顺府发[2002]2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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