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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市勒流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6月13日发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全面贯彻实施,健全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政府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证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特制定本责任制。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勒流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和所属工作机构及其具有合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本镇行政区域内负有执法职能的双管单位参照执行本责任制。第三条  本责任制所称行政执法,是指镇政府和所属的以镇政府名义执法的镇内设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负有执法职能的双管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四条  本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镇政府执法职责,并把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职责具体落实到受委托进行行政执法的单位(组织),进而明确其执法岗位权限和责任,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制度。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考评奖励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镇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镇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副镇长负责分管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分管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主管责任,并对镇长负责;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并对主管的副镇长负责。第七条  镇政府为各工作机构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行政执法依据第八条  镇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一)由镇政府直接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4、《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1994年11月8日起实施。……(二)受镇政府委托的执法单位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各工作机构中分别对应各自的职责列出。

第三章      行政执法职责第九条  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二)执行本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预算,管理本镇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六)办理上一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镇政府内设的工作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镇政府名义,负责有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一)党政人大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信访条例》、***《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广东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文书归档工作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办法》、***《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1、政府办公室负责下列职责:(1)参政议政。宣传、贯彻执行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镇委、镇政府各项重要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做好辅助工作;督办镇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关系。(2)信息管理。沟通纵横工作信息,根据镇政府的决策,做好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上报和备案工作。(3)调查研究。研究掌握各时期上级的指导方针和有关政策,收集基层信息、分析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动态,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4)档案保密。负责机关综合档案管理,督促各部门做好资料的立卷、归档,指导全镇基层和各机关部门的档案业务;依法做好秘密通信工作,落实密级文件的保密措施。(5)综合统计。协调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准确地做好各项数据及有关资料的统计,指导督促全镇各级统计工作。(6)行政接待。管理机关大院的后勤服务;负责政府对外接待工作。2、人大事务。组织选举人大代表,负责人大会议的会务工作;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检查政府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评议等各项活动。3、信访调处。建立健全信访制度,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及时将信访事项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进行***督促;对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4、统侨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统战和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联系各民主党派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组织联谊活动并发动引资、投资兴办企事业和各项公益福利事业;管理本镇民主党派及各社团事务;定期组织在本镇的政协委员参观视察等。5、财政所负责下列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财政管理。统一管理全镇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安排协调镇政府与各部门的经费收入和支出;负责机关各部门的财务工作。(3)制定方案。负责制定全镇每年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并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4)征解农税。做好农业三税的征收解库计划,组织落实村(居)委会、股份社农业三税的缴库工作。(5)核算收支。组织各有关单位的会计、出纳进行财务收支核算,并进行汇总上报及管理工作。(6)审计监控。组织实施对各部门财务收支的审计监控工作。(7)财务培训。组织全镇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从业素质,审检验证工作。(二)组织纪检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决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1、组纪办负责下列职责:(1)组织建设。指导各基层支部的组织建设工作,考察和配备本镇各级干部,参与领导班子换届选举工作,选拔培养后备干部,发展新党员等。(2)廉政建设。立案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确保干部廉洁从政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3)队伍教育。负责党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干部廉政教育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党员干部的法制教育、业务素质培训计划。(4)老干管理。及时向老干部传达各时期党的方针,政策及时事形势,落实老干部的有关政策和待遇,关心慰问老党员和老干部。(5)来信来访。受理群众关于监察对象的来信来访,并进行调查处理。(6)人事、劳资管理。负责人事、劳资管理以及干部的聘用、调动,党员组织关系迁移工作。(7)退休统筹。负责全镇农村干部退休的统筹工作。(8)临时事务。完成上级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2、武装部负责下列职责:(1)队伍建设。抓好民兵预备役的组织建设,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国防教育,提高民兵预备役的军政素质。(2)兵员征集。完成当地兵役登记,兵员征集任务。(3)弹药管理。负责武器弹药的管理,落实管理制度,保证武器弹药的绝对安全。(4)基层建设。指导基层民兵营开展工作,实现基层工作规范化,定期组织民兵营长参加业务培训。(5)抢险救灾。管理应急分队并制订防洪抢险、应付突发事件的快速集结方案,完成本地区抢险救灾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6)军事训练。对预备役和应急分队进行定期的军事训练;组织教员完成少年军校的训练任务,并对中学的入学新生进行军训。(7)档案管理。做好退伍军人档案管理工作,掌握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动向。(8)临时事务。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三)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科技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业、外经、财经、物价、劳动、劳动安全、科技、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制订政策。根据实际需要,制订集约工业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及对全镇工商企业实行产业方向管理的政策;制订择优扶强,引导初具规模企业向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发展的措施。3、业务指导。负责协调企业办理开业报批等手续,呈批科技人员的技术职称,联系各村(居)资产管理办公室,并指导其日常管理工作。4、信息服务。收集企业产供销及相关市场信息,帮助企业总结经验,对企业适用经验加以推广,帮助企业消化、吸收。5、企业监督。担负全镇安全生产责任人的任务,负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工商企业依法经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6、打假治劣。负责本地区的打假治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制假造劣的企业,组织力量查处区内假冒伪劣商品,树立本地区企业和产品的良好形象。7、推行技术创新。负责推广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引导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科学利用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8、招商引资。负责协助集约工业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洽谈、引入外资到本地区发展,扶持本地区资本的发展壮大,协助新项目的立项上马。9、外协服务。协调工商企业的对外联络工作,为企业提供咨询外协服务,引导企业向外向型经济发展。(四)规划建设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规划、城监、建设、环境保护、市政管理、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订规划。围绕城市发展目标,采集信息,调查研究,根据本镇实际和形势发展的要求编制城市发展规划。    3、市政建设。组织实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4、国土管理。负责全镇土地资源管理、用地管理、土地监察,办理建设用地报批、建设用地拆迁、土地地籍和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等各项工作。5、审批报建。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用地的规划报建,审批拆迁、房地产开发建设方面的申请,审批无污染和轻污染建设项目。     6、推普科技。向辖区建筑行业推荐建设工程科技进步成果应用项目,提高建设质量和经济效益。     7、城市管理。负责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城区环卫、绿化工作。     8、处理纠纷。处理因建设、用地方面引起的纠纷。     9、环保监控。对辖区内企业单位的排污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制止各种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     10、其他事务。协调本镇质监、交管、执法中队、供水、供电、电信、邮政等与建设相关的镇属部门或双管单位的管理运作。(五)农村工作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林业、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政策指导。指导推进农村体制改革,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镇农业、林业、水利和农业技术推广的发展规划。3、信息、技术服务。研究分析农业发展的新动态,多方面推广农业生产的成功经验,引导农民进行经营、生产。提供农村经济发展所需的技术服务,做好农业防病、治病工作。4、解决纠纷。指导督促各村(居)委会、股份合作社抓好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兑现,协助解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5、推普科技。普及农业科技知识,示范推广农业科研成果,正确引导各村(居)、社发展可持续高效农业,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发展品种多元化。6、开拓引导。巩固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农业逐步向产业化过渡发展。7、绿化管理。负责全镇农村的绿化规划和管理,组织落实农村的山林保护,山地绿化和农业用地保护等工作。8、建章立制。指导村(居)委会、股份合作社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检查督促村(居)委会村务和股份合作社社务的公开透明工作,贯彻政府在农村的经济政策,督促村(居)、社落实财务公开制度,促进农村民主管理的加强。9、调研协调。定期深入村(居)、社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农村社情民情,及时向镇委、镇政府提供新情况、新问题的报告以及相关的对策,协调有关方面解决农村出现的矛盾和问题。10、其他事务。协调水利、兽医部门的工作实施,并监督其对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六)社会工作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殡葬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实施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广东省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1、社会工作办公室负责下列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事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婚姻登记。负责本镇的婚姻登记管理,监督婚姻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3)福利保障。按规定给符合标准、手续齐备的残疾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按政策为残疾人开办服务性行业提供方便,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给残疾人提供社会扶持和帮助。做好救灾救济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工作。(4)其他事务。搞好本镇“拥军优属”工作和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管理民政福利企业和敬老院;对殡葬工作进行管理及改革;协助办理收养登记工作;协调社会保险工作。2、司法所负责下列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调解纠纷。加强、完善、巩固和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搞好民间纠纷调解和防激化工作。(3)法律援助。向社会及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援助;落实普法宣传教育工作。(4)管理法律服务所。3、劳动管理所负责下列职责:(1)、劳动管理。负责本镇社会劳动力和用工管理;劳动合同鉴证管理,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或仲裁,劳动监察、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指导企业的劳动工资管理,开展职业介绍,就业和再就业培训及其它劳动行政管理。(2)、外工管理。负责全镇外来工的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外工参加各类培训,提高外工的思想素质和劳动技能;引导外工开展健康的文娱活动,定期表彰先进外工,促进社会稳定。(七)宣教文卫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广东省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管理条例》、《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影电视部《有线广播电视管理规定》、《广东省保护广播电视设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除“四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1、宣教文卫办公室负责下列职责:(1)宣传政策。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化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思想教育。抓好社会主义“四德”教育、法制教育和爱国主义思想教育。(3)社文管理。依法对社会文化、娱乐市场和印刷、出版行业实行管理,做好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审核、呈批文化企业项目,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确保文化市场健康发展。做好全镇的文物保护工作。(4)卫生建设。指导全镇的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卫生工作水平。(5)文化活动。组织、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开展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扶持民间文化艺术组织的发展壮大,丰富群众文娱生活。(6)体育活动。组织和指导全镇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引导群众强身健体,增强全民身体素质。(7)对外交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宣传我镇两个文明建设成就,树立我镇的良好形象。(8)其他事项。协调教育组、广播电视站等部门的工作实施,并监督其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2、广播电视站负责下列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广播电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业务开展。发展本镇有线电视业务,架设有线电视传输网络,为群众提供清晰、稳定的有线电视节目。(3)舆论宣传。积极搞好电视新闻报道工作,发挥本镇党委、政府宣传喉舌作用,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反映群众的呼声。(4)日常管理。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上报,切实维护有线电视传输设施的安全,确保有线电视会议的顺利进行。3、教育组负责下列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制订规划。制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教育布局,分步实施集约办学计划。(3)师资建设。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抓教师队伍的科学管理,提高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素质,加强学校领导和教师考核工作。(4)科研促教。指导各校学科教研项目的开展与落实,开展教育教学评价;抓学校教学管理,指导学校开展教学活动;抓学校上等级工作,组织对学校评估。(5)监督管理。对教育法规实施情况实行监督与检查;抓教育经费的管理和合理使用。(八)计划生育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东省流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措施。根据市下达的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各项任务要求,制定确保指标完成的计划、措施,对村(居)委一级的计生业务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3、宣传教育。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抓好镇、村(居)两级的婚育学校建设;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4、流动人口管理。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提高流动人口的办证率、持证率和验证率。严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计划外怀孕、生育。    5、创优评先。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先进村活动;负责对村(居)一级计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6、技术服务。巩固完善镇、村(居)服务网络建设,为育龄夫妇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查环查孕、生殖健康保健、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等服务。    7、管理服务。按政策规定为申请生育、外出、流入的人员办理、出具有关证明(件),并做好这些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8、负责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的征、管、用工作。第十一条  在本镇行政区域内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双管单位(或上级垂直管理的单位),适用本系统、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接受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第十二条  各工作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均以顺德市勒流镇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第十三条  各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期限行使行政执法权。各工作机构应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任用行政执法人员,确认执法资格,申领有效执法证件。第十四条  各工作机构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交镇长办公会议或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前款所称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事项:(一)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或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二)跨镇地界、土地纠纷的调解意见。(三)需经镇以上政府(部门)立项或审批的各项行政审查、审批事项。(四)重大应诉,赔偿案件的处理。(五)其他需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第十五条  各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实行时限制度,行政审查、审批、许可等行政管理工作,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情况复杂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主管领导同意并通知当事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第十六条  各工作机构以镇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镇政府的管辖范围。(二)属镇政府的职权范围。(三)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证明。(四)符合行政执法程序。(五)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有效。(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第十七条  各工作机构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按法定的程序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第十八条  各工作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第五章      过错责任追究第十九条  各工作机构及有关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第二十条  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第二十一条  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镇政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负责制的原则认定过错责任并决定过错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方式。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错案投诉和对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和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过错行政行为一般包括:(一)经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终审判决,被裁定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二)经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行政行为。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法定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6、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7、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四)其他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第二十三条  过错责任的认定:(一)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错误汇报事实,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情况等至使领导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二)工作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该工作机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三)工作机构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后,因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改变,造成过错的,由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四)经审批的案件,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承担主要责任。(五)过错行政行为经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同意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人员共同承担过错责任。(六)镇主管领导指令干预导致的错案,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四  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一)在镇政府内部进行批评教育。(二)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讨。(三)扣发或停发岗位责任奖金。(四)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级、晋升资格。(五)实行离职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六)予以行政纪律处分。(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决定过错责任追究的时候,应当根据过错责任人主观意愿(故意或过失)、过错的性质、过错的情节、危害程度及过错责任人认错态度等单独或合并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的各项规定。第二十六条  因过错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镇政府先予赔偿后,责令过错责任人按其承担的过错责任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第二十七条  过错行为的主要发现途径:(一)当事人以错案为由提出的申诉或控告理由中发现。(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发现。(三)执法检查中发现。(四)群众检举、投诉中发现。(五)其他途径发现。第二十八条  过错行为被发现后,对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经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立案,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纠正意见或追究处理意见后再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执行。

第六章   行政执法考评和奖励第二十九条  镇政府的行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行政执法考评采取工作机构自评与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行政执法责任制特邀监督员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的计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第三十条  考评工作由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考评采用百分制计分,考评内容和办法由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考评的结果应当公开,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镇人大。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工作机构的依据。第三十三条  各工作机构应当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进行考评,考评的具体办法由各工作机构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评结果应当在本部门公开,并作为评选先进执法人员的依据。考评办法和考评结果报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三十四条  对经考评被评为先进的工作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镇政府的有关奖励办法,依奖励批准权限和奖励程序分别给予表彰,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镇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章   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第三十五条  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建立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定期对各工作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情况和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第三十六条  各工作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自己行政执法情况的自查。第三十七条  各工作机构应当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十八条  镇政府应当主动接受镇人大、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机关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各工作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监督。第三十九条  受检查、监督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工作机构应当接受检查监督意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监督。

第八章     实施要求第四十条  成立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镇政府的全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并对本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第四十一条  镇政府应当将负责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到各工作机构,并与各工作机构签定行政执法责任书。各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及其制定的具体业务措施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第四十二条  各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执法岗位责任制,制订配套制度,明确本部门具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和要求。第四十三条  对新颁布的应由镇政府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将其分解到各工作机构,并及时补充到行政执法责任书中。第四十四条  各工作机构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开,严格按照已建立的政务公开制度执行。涉及行政审批、登记、许可等事项的,应当公布办理的具体条件、程序、期限。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标准和依据。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表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出示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第四十五条  各工作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使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镇政府和各工作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保证严肃执法,文明执法。第四十七条  各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本责任制建立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及配套制度,上报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各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本村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有关制度,上报镇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接受镇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八条  以镇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上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立卷,及时送至镇政府办公室归档。各工作机构的其他文书由本部门自行立卷归档。第四十九条  各工作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中立案、调查、处理等有关材料立卷,案卷分正、副两卷,正卷送至政府办公室归档,副卷由本部门自行归档保管。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案卷材料。第五十条  各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及文书立卷、归档和统计工作。

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勒流镇人民政府二ОО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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