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审结一起持***抢劫珠宝金行案(2007年信息第23期)
我院审结一起持***抢劫珠宝金行案
8月10日,我院依法对一起持***专门抢劫珠宝金行案宣判,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曹Ⅹ汉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Ⅹ汉非法购买了一支自制转轮手***,于2005年12月至2006年10月期间,先后在广东省高州市、茂名市、阳春市、信宜市、珠海市、肇庆市、佛山市三水区等地的珠宝金行8次实施抢劫,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16.6万余元,所抢得的财物全部被用于***。如2006年8月9日19时33分许,被告人曹Ⅹ汉去到肇庆市端州区时代广场六福珠宝店,以购买金饰为名,在试戴价值人民币24567元的一条黄金项链及一只黄金吊坠时,用非法购买的自制转轮手***指吓营业员,将黄金项链及吊坠抢走。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Ⅹ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持***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曹Ⅹ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抢劫罪,是累犯,且多次持***流窜作案,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严重,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Ⅹ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刑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