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普通护照申请须知
一、服务对象
内地居民、所属部队驻地或户籍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华侨。
二、办理电子普通护照申请材料
(一)内地居民
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
户籍或登记备案地在我市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单位意见函原件。
(二)所属部队驻地或户籍在我市的现役军人
交验军官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办理意见函原件。
(三)华侨
交验普通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交验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申请换、补发电子普通护照条件及还须提交的材料
(一)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
(二)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三)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
(四)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五)普通护照损毁或遗失、被盗;
(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注:申请换发护照,还须交验原护照。
四、申请电子普通护照加注的条件及还须提交的材料
(一)曾用名及姓名加注。户口簿上有曾用名及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申请曾用名或姓名加注。曾用名加注还须提交有效护照、记载有曾用名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姓名加注还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英文姓名加注还须提交在境外使用并在所在国家或地区身份证明主管机关进行合法登记的姓名的相关证明。
(二)曾持护照加注。申请人曾持多本护照的,可申请曾持护照加注(最多可加注3个曾持护照的号码)。
注:申请护照加注,还须提交有效护照。
五、申办地点
可前往佛山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办证大厅或镇街出入境受理点办理。
六、办理时限
首次申办、换发、补发普通护照:7个工作日。
持普通护照申请加注:7个工作日。
非本省户籍人员:自公安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在20日内签发,异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七、收费标准
首次申办工本费120元/本。
护照换发、补发140元/本(含加注费20元)。
其它加注每项20元。
八、特别提示
(一)按要求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的照片及相片回执;
(二)申请电子普通护照,须本人办理;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须由监护人陪同申请,还须交验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或载有明晰关系的户口本)和监护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并提交监护人委托书原件,交验监护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陪同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四)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经批准加急办理,5个工作日内办结:
1.出国奔丧、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的;
2.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的;
3.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4.处理境外突发事件;
5.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
6.行前证件遗失损毁;
7.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五)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